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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肇事失主被判赔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本案被盗车主的妻子指着已经返还给他们的肇事车辆表示:我们在整个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行为,无任何过错,但却要我们赔偿。

  依法缴纳车辆“交强险”,不仅是对车主自身财产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有效保障,这是我国为何将“交强险”作为法定险种确定下来的立法初衷。

  尽管各界对本案的看法不尽相同,但在其争论观点的背后恰恰说明,车辆保险是救济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渠道。

  ——编辑手记

  观点一:如果小偷将被盗车辆开个十几年,难道车主还要替盗贼交上十数年保险不成? 观点二:“交强险”是国家对机动车实施的强制性保险规定,车辆所有人必须无条件投保。

  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死者亲属向谁索赔?肇事者(盗车者)逃逸;车主认为车辆被盗,自己失去了对该车的支配权,在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后,各种争议纷至沓来。

  寻找车主一波三折

  陈正贵,常州市新北区农民。

  2008年12月,他家因旧房拆迁获得新安置房后开始装修。当年12月26日中午,陈正贵去市场购买材料,其驾驶电动车与一辆号牌为苏D05926的白色轿车相撞。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弃车逃逸。

  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正贵送往医院抢救,但其不治死亡。

  交巡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人负主要责任,陈正贵负次要责任。”

  由于司机逃逸,警方决定依照车牌号,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实施抓捕。然而,当警方依法传讯苏D05926号车主时,其一脸茫然,并找出证人证明事发时自己所驾车辆停放在车库中。

  办案人员分析肇事车辆可能是套牌车。

  之后,警方依据车辆发动机出厂编号,查出该车辆的真正号牌为苏DS8250,车主是居住在常州市的周伟峰。

  交警找到周伟峰进行调查,他听后不但没有丝毫惊慌,反而为车辆有了着落而喜出望外。2008年12月11日深夜,周伟峰停放在小区的车辆被盗,他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为其出具了失窃证明。

  周伟峰随交警察看自己的失窃车辆,发现车牌号被更换,颜色也由原来的黑色更改成白色。

  周伟峰向警方出示自己的购车发票、行使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失窃证明等手续,欲将车辆取回。交警以案件正在侦查为由,决定将车辆暂扣。半年之后,交警将车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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