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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闻“县长灭门案”元凶曾判无期
www.110.com 2010-07-13 09:55

  记者12月6日从贵州省检察院获悉,杀害兴仁县县长文建刚一家的犯罪嫌疑人曹辉被检察机关批捕。12月5日,兴义市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曹辉批准逮捕。震惊全国的贵州省兴仁县县长文建刚一家6口被害案已于日前告破(12月7日《检察日报》)。 

  据兴义市检察院审查,今年42岁的曹辉系兴仁县无业人员,暂住兴义市内,1983年曾因流氓罪被判处,2000年刑满释放。今年11月27日晚,曹辉经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窜到兴义市坪东大道文建刚家,持匕首、羊角锤将文建刚及其家人杀死,抢得现金若干和诺基亚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按道理,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终身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无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然而,我们不难计算出,“县长灭门案”元凶曹辉在高墙内仅仅度过了17个春秋而已。这又是什么原因呢? 

  原来,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要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年至20年,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13年——实际上“无期徒刑”并不一定“遥遥无期”。而在司法实践中,曾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又重新走向犯罪道路的事例也并不鲜见。前不久,太原农妇樊梅因不堪受虐,对第二任丈夫痛下杀手而被带上法庭。其实,这种情景樊梅不是第一次面对。1983年8月,也是在太原市中级法院,樊梅因故意杀害第一任丈夫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狱后由于“表现好”,1996年7月40岁的樊梅被假释。更令人想不到的是,樊梅第二任丈夫也曾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样也被减刑至13年,于1996年出狱。 

  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应该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如果“无期徒刑”只相当于“十多年”的有期徒刑,这样的惩罚力度显然达不到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和效果。据警方介绍,“县长灭门案”元凶曹辉在杀死6人后,没有表现异常。在排查走访阶段时,他表现得很“配合”。落网后,很快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情却麻木而冷酷,表现出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凶残成性、报复社会的心理因素,反侦查意识极强。这说明,“无期徒刑”的经历并没有使得曹辉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反倒让他变本加厉,愈发疯狂。这也说明,“无期徒刑”的实际刑期过短,其矫正、教育罪犯的作用必然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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