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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应该死的理由
www.110.com 2010-08-16 17:47

来源:东北网 作者: 日期:10-06-09

  广受社会关注的文强案后,对于重庆高院判决文强的理由,社会各界很关注。《法治周末》将该院终审裁定中驳回文强上诉的13条理由的部分予以摘登。

  虽然文强二审判决至今已有半月,但法庭外民众的鞭炮声以及文强近日公布的“悔过书”仍将文强留在新闻纸的前端。

  两个月前的公开宣判中,文强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获死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一审宣判之后,中国法院网曾刊登了“文强案”主审法官的日记,其中披露了一些当时合议庭审理文强案时的细节。

  “文强该不该判死刑?”

  为这个结果,一审合议庭内部也曾经争论过。日记表示:“文强受贿的金额同全国同期判处的其他案件来看并非最大,但最终我们还是坚持作出了死刑判决,理由就在于文强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死刑的判决,罚当其罪!”日记写道。

  5月20日,文强的辩护人宣东在看守所内约见文强时,文强多次重复的话是:“我很心痛,我相信我是不够死刑的。”

  宣东接手文强案后,到二审开庭短短十几天内,整理出了近3万字的辩护意见,认为无论从历史判例还是犯罪事实或是法理角度来看,文强所涉受贿罪的情节并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并且文强有检举揭发、悔罪等情节,罪不至死。

  5月21日,文强案终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5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死刑”结果在二审法院被法官宣读时,法庭上的文强“情绪稳定”,“相对平静”。

  宣东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平静”的原因并非如媒体猜测的那样,文强已有“维持死刑”的心理准备,“而可能是文强多年来做领导形成的遇事不慌的性格所致”。相反,文强一直都觉得自己罪不至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文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上诉人文强及其辩护人提出:

  1、原判决认定文强收受陈万清、罗力、赵利明、龚刚模等人部分财物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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