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孙经志 刘 伟 日期:08-09-23
案件移送后,检察机关查清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应负刑事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刑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检察实践中,一般是对案件作绝对不起诉处理。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都没包含“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形,检察机关做绝对不起诉处理,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比较稳妥的办法是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案件,这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般认为,“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检察机关做出绝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不妥,这是因为:首先,根据《刑法》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不负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不负刑事责任应当是指刑事责任根本就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免予追究的情况。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犯罪嫌疑人实际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属于“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次,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列举的顺序来看,首选的也是撤销案件。再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规则》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和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案”,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犯罪嫌疑人实际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当撤销案件。不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这正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作者单位:徐州市贾汪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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