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客观解释之选择
主观解释以立法者的原意来诠释刑法规范应有含义的做法是徒劳的,因为立法者原意很难确定,甚至难以探究。“非常明显,一个立法机关的众多成员甚或一个立法委员会的成员,对于某一法规的有效范围或目的往往也是众说纷纭和意见分歧的,而且他们还就某些成文条款或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发生实质性的分歧。”⑤正如宾丁所言:“最好是别去描述立法者的意思,而是表述法的意思,法的意思表现在作为整个法的体系的一个环节的某一条法律规则里。”⑥社会生活是异彩纷呈、发展变化的,立法者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表现形式,不能将不应属于该法规范围的情形排除在该法规词语含义范围之外,更不能预见未来会发生何种变异。因此, “一个立法机关应当以默许的方式把对法规的字面用语进行某些纠正的权力授予司法机关,只要这种纠正是确保基本公平和正义所必要的。”⑦客观解释就是这种默许的运用,它依据刑法的价值、刑法理念,不停留于捉摸不定的立法意图,不束缚于规范的外在形式,致力于从刑法规范中探求刑法规范的目的,洞察刑法规范可能的合理内涵,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能弥补制定法之不足,逐渐成为一种强有力的学说。
当然,客观解释不是任意解释。一方面,客观解释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超出刑法规范用语可能的含义。另一方面,刑法规范的内涵也是有界限的,正确的把握它,一是要借助于刑法理念的指导;二是要结合特定的文化而不能脱离法律规范所处的文化背景;三是不能背离刑法的目的。
二、结合中国婚姻文化解读重婚罪中的“婚姻”
(一)客观解释离不开特定的文化
深层的根源在于一定社会的文化,从某种程度来讲,犯罪是一定社会的文化现象。社会规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价值观的直接体现,它包含对人的行为根据历史形成的既有准则提出特定的期待和评价的内涵。在人们的文化观念中,存在着对人的行为进行褒扬、鼓励和否定、谴责的因素。并且这种褒扬和谴责又通过相应的行为规范而具体地表现为确认、支持和非难、制裁。对于违反一定规范的最极端的形式即犯罪行为,文化更以其规定性和约束功能对之进行价值取向的确认和实质性的非难。作为社会规范的最高形式,法律对于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规定与制约也是一系列社会规范中最强有力的,最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部分。文化的犯罪观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基础,涉及文化层面的社会观念和法律的社会文化根基。既然犯罪观是具有深刻文化内涵的社会观念,那么在一定的社会文化形态中犯罪观的具体形式就会与该社会的文化传统背景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律文化的特质决定了刑事法律的基本结构与形式从而也决定了犯罪评价的基本模式和犯罪的法律概念形式。⑧既然犯罪是文化上的事项,刑事法律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的文化,那么对刑法规范的解释也应该植根于社会的文化之中。当社会文化发展变化时,就要根据变化了的社会文化对刑法规范做出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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