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肇事交警的行为构成一罪或是两罪(3)
www.110.com 2010-07-14 17:43
4、本案也不适用刑法关于牵连犯的理论。根据刑法规定,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他罪名的犯罪。即意图犯某一罪,实施的方法行为或实施的结果行为,另外触犯了其他罪名,其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刘友德为逃避法律惩处,交通肇事后逃逸。又伙同蒋波指使王建强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虚假供述,既不是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也不属于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部的牵连关系,不适合以牵连犯的理论按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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