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
www.110.com 2010-07-14 18:06
四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而获得的非法利益,往往也不能仅仅被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占有,受益更多的是犯罪单位和单位主管人员。因此,单位实施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又获取了非法经济利益,却不对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仅仅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显失公平,有失刑法的严肃性。
因此,刑法第137条应修改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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