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其他说明
www.110.com 2010-07-14 18:06
一、本罪是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
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违反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其次,必须存在降低质量标准的事实;第三,必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主观方面,对于造成事故后果,一般是未能预见的过失行为。但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等则是故意的行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仍故意作为,因此又有间接故意的因素。
犯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是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单位的责任人,承担刑罚的后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关建筑工程所带来的生产、经营、工作及生活的公共安全。本罪所指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公私财产损失特别巨大,人员伤亡情况特别严重,或者是给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
- 上一篇: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具备的条件
- 下一篇:重庆虹桥垮塌事故40人死亡
相关文章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 ·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具备哪些条件?
- ·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构成特征
- ·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难点问题
- ·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 ·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若干法律思考
- ·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 ·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具备的条件
- ·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几个基本问题
- ·此案是否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具备哪些条件?
- ·近期全国重大交通事故多发 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 ·反思“7.2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保护环境安全
- ·反思“7.2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保护环境安全
- ·《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
- ·质量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 ·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安全事故隐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