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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机骑走他人的摩托车 该案是抢夺罪还是诈骗罪(2)
www.110.com 2010-07-15 10:01

    笔者认为对抢夺罪的理解必须将“抢”和“夺”结合起来。首先,“抢”、“夺”都表明,行为人从被害人对财物的有效控制中占有财物的。“抢”、“夺”二者在含义上相同,都是指 “使失去”,其次,“抢夺”也表明行为人是从财物持有人对财物的有效控制中,对财物使用强制力量,直接排除财物持有人对财物的控制来非法占有财物,使得被害人来不及反抗。第三,“抢夺”的行为方式表明,被害人在行为当时认识到了抢夺行为正在发生,而行为人也知道这一点,即行为人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的。行为人知道被害人认识到了正在发生的事实及其性质,但也知道被害人可能并无防备,或者知道被害人的防备不足以防止其财物被抢夺。这充分说明了抢夺罪中 “公然性”的特点。

    本案中,刘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摩托车,颇费心机,使出了以假乱真和想金蝉脱壳的伎俩。从表面上看,刘某非法占有他人摩托车使用了一系列的期骗手段,如充当好心人一二再再二三地“借钱”给被害人,解了被害人的燃眉之急,骗得了被害人的好感,使被害人以为他是一个好人,而放松了警惕,从而为他以后非法占有摩托车打下了基础,尔后又故意将打火开关关了,并叫小伙子下车去推车,想趁机将车弄走,未得逞。刘某又在车后故意摆动,将车弄倒,并故意叫小伙子去捡石头,来将摔歪的车龙头砸正,此时,被害人完全被麻痹,刘某趁机不顾小伙子的叫喊迅速地公然地将车骑走,非法占为已有。从上列一系列行为分析,可以看出,刘某先实施的一系列欺骗行为,实际上是为他最后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公然夺取车子创造条件,而最终非法占有车子是采用的不顾被害人的制止公然地迅速地将车夺取的手段获取的,先实施的欺骗行为是为抢夺行为作掩护和辅垫。所以此案完全符合抢夺罪的犯罪特征,应定抢夺罪。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高云宝 彭丽华 -- 作者单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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