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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复制微软数据库软件
www.110.com 2010-07-15 10:17

    河南省男子陈立委托武汉市人吴进为其非法复制 Microsoft SQL Server2000数据库软件。吴进又委托扬州市人吴强复制该软件。最终,吴强委托天津市某文化光盘有限公司复制了该数据库软件光盘2000张。由于三被告人此前都已在北京被判刑,近日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结合原判以决定对被告人陈立执行4年,并处罚金2万元;结合原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吴进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两个月,对吴强执行有期徒刑1年。 

  陈立在北京逗留期间与北京络科讯视科技中心法定代表人武汉人吴进,以及北京市同方晓军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扬州人吴强相识。三人都有前科劣迹,陈立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 2005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吴进、吴强均曾因犯被法院判处缓刑。三人在服刑期间,本市有关部门接举报后,又查出三名被告人串通一气,非法复制微软数据库软件光盘的犯罪行为。 

  该事件发生于2002年1月至4月。期间陈立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让吴进为其非法复制Microsoft SQL Server2000数据库软件。吴进明知陈立没有著作权人的授权,仍找到吴强为其非法复制该软件光盘。在此之后,吴强找到天津市某文化光盘有限公司,让该公司复制了Microsoft SQL Server2000数据库软件光盘 2000张。经北京市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举报,吴进、吴强被抓获归案,之后陈立亦被查获。后来经过天津市版权局鉴定,涉案2000张光盘全部为盗版光盘。 

  在庭审中,本案公诉人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陈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但辩解其在2005年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期间,就主动交代了此次犯罪事实,应为自首。被告人吴进、吴强对指控无异议。 

  休庭之后,法官在细致审理的基础上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官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陈立辩解其在2005年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羁押期间就交代了此次犯罪事实,系自首。经法院核实,其辩解缺乏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涉案人物为化名) 

  ■ 非法复制即可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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