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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内存款构成侵占罪(2)
www.110.com 2010-07-15 10:27

  缪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刑法规定侵占罪有三种表现形式: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侵占他人遗忘物;侵占他人埋藏物。所谓遗忘物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之动产。汤某的金穗卡就是遗忘在借给朋友缪某包中之物。在知该卡密码的情况下,被缪某非法占有,取得了该卡中所记载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并且缪某未经汤某同意取卡中32000元钱挥霍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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