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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犯罪嫌疑人没有缴税并不是偷税罪
www.110.com 2010-07-15 10:52

案 情 简 介

一、涉案单位基本情况

某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14日经工商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由两个自然人股东组成,主营快递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有限公司)。该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XXX曾于1999年4月办理过个体性质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服务部 1),经营同类性质的货件快运业务,核定定额纳税。由于创业初期客户少,经济效益差,于2000年5月营业执照到期后停止了经营活动,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之后没有年检。2002年5月,另一个自然人股东另行注册登记,办理了该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服务部2),经营同类性质的货物接送快运服务,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到2003年12月,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沿用了“服务部1”的税务登记证,核定定额纳税。随着业务的发展,2003年5月二人协商成立了现在的有限公司,仍沿用99年“服务部1”的税务登记证缴纳定额税,税务征收机关在每季度下发的“核定定额通知书”中注明:实际收入超过定额30%的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否则按偷税论处。

二、被立案稽查情况简介

2005年4月中旬,该公司因内部矛盾被揭发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偷税,税务稽查局和公安经侦支队联合介入,税务稽查局对“服务部1”和“有限公司”发出了税务稽查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发通知书的同时突击检查了该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资料,并固定了证据。稽查的检查期间为2003—2004两年。

该公司没有建帐,但有一套类似邮政的EMS的全国关联单位统一使用的电脑业务管理系统,从快件填写单据受理开始,经过中途转送到达目的地,层层环节都是通过电子扫描仪将客户的有关信息记录到电脑里,如委托人、受理人、货物名称、受理时间、地点、应收的服务费、中转地、中转到达到时间、中转受理人、中转转出时间、直至终点收件人签收,客户可以从电脑系统随时查到货件运转的情况,同时电脑自动生成管理所需要的报表资料,如,所有客户结算报表,业务员业绩报表。该公司的业务管理模式是,上门取货,货到收费,损坏赔偿,服务价格比本系统全国统一定价优惠10%—30%,还免费代理EMS业务(属于邮政部门专营的业务)。

税务稽查局调取了该公司电脑系统全部经营活动的业务资料,并做了大量的外调取证工作,核对部分客户资料,核对部分发票。由于该公司的客户遍及全地区,且金额小,业务频繁,难以逐一核对,最后税务稽查决定采用电脑自动生成的“有限公司所有客户结算报表”中记载的应收服务费,作为计稅依据计算出该公司偷税数额达十多万元,认为构成偷税罪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当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也认为构成偷税罪并报检察机关批捕,准备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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