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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犯罪嫌疑人没有缴税并不是偷税罪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摘要】本律师意图以本案说明一个道理:税法只是庞大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任何一个涉税行为也只是一项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任何一个涉税问题的处理,都不是只简单的适用税法所能解决的,必然要与税法之外的其他部门法同时适用。此案就同时适用了以下几个部门法:(1)、经济法中的会计法;(2)、税法中的实体法规;征管法规(3)、行政法中的税务稽查行政法规;工商登记行政法规;(4)、民法中的民事主体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的法律;(5)、刑法中的涉税犯罪法律;(6)、诉讼法中的刑事诉讼法律。因此,在处理任何涉税业务时,不能脱离法律体系只就税法谈税法,当前热烈讨论的纳税筹划也不例外,一定要注意将筹划方案放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审查和适用法律,一知半解或者只懂得一些税法知识时不能自作聪明,谨防筹划不当反成偷税,此文献给纳税人,旨在抛砖引玉。

  【正文】

  案 情 简 介

  一、涉案单位基本情况

  某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14日经工商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由两个自然人股东组成,主营快递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有限公司)。该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XXX曾于1999年4月办理过个体性质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服务部1),经营同类性质的货件快运业务,核定定额纳税。由于创业初期客户少,经济效益差,于2000年5月营业执照到期后停止了经营活动,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之后没有年检。2002年5月,另一个自然人股东另行注册登记,办理了该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服务部2),经营同类性质的货物接送快运服务,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到2003年12月,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沿用了“服务部1”的税务登记证,核定定额纳税。随着业务的发展,2003年5月二人协商成立了现在的有限公司,仍沿用99年“服务部1”的税务登记证缴纳定额税,税务征收机关在每季度下发的“核定定额通知书”中注明:实际收入超过定额30%的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否则按偷税论处。

  二、被立案稽查情况简介

  2005年4月中旬,该公司因内部矛盾被揭发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偷税,税务稽查局和公安经侦支队联合介入,税务稽查局对“服务部1”和“有限公司”发出了税务稽查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发通知书的同时突击检查了该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资料,并固定了证据。稽查的检查期间为2003—2004两年。

  该公司没有建帐,但有一套类似邮政的EMS的全国关联单位统一使用的电脑业务管理系统,从快件填写单据受理开始,经过中途转送到达目的地,层层环节都是通过电子扫描仪将客户的有关信息记录到电脑里,如委托人、受理人、货物名称、受理时间、地点、应收的服务费、中转地、中转到达到时间、中转受理人、中转转出时间、直至终点收件人签收,客户可以从电脑系统随时查到货件运转的情况,同时电脑自动生成管理所需要的报表资料,如,所有客户结算报表,业务员业绩报表。该公司的业务管理模式是,上门取货,货到收费,损坏赔偿,服务价格比本系统全国统一定价优惠10%—30%,还免费代理EMS业务(属于邮政部门专营的业务)。

  税务稽查局调取了该公司电脑系统全部经营活动的业务资料,并做了大量的外调取证工作,核对部分客户资料,核对部分发票。由于该公司的客户遍及全地区,且金额小,业务频繁,难以逐一核对,最后税务稽查决定采用电脑自动生成的“有限公司所有客户结算报表”中记载的应收服务费,作为计稅依据计算出该公司偷税数额达十多万元,认为构成偷税罪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当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也认为构成偷税罪并报检察机关批捕,准备移送起诉。

  税 案 代 理

  在税务稽查即将终结尚未移送公安机关之前,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于4月30日急速委托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恰好是五一节休假期间,正是因为有了这段宝贵的时间,使本律师和委托人能够有一个充分接触交流的机会,使律师能够充分了解被稽查对象的基本状况、基本业务流程、涉税业务状况、与被稽查的问题有关的情况、被认定偷税的数额及计算依据、被稽查人的异议及辩解的理由、被稽查人能提供什么证据资料、该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等等,在作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本律师根据相关适用的法律,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法律观点。

  如果在移送公安侦查阶段后才委托律师,被稽查对象作为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会被刑事拘留,被羁押后,律师的会见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安排并派员在场,要遵守羁押场所的时间规定等等,所以很难与被稽查人充分交流,很难掌握充分的证据资料,也就很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所以,涉稅被稽查案件聘请税务律师介入的最佳时间应当是接到被立案稽察通知之日,在税务稽查阶段,律师可以帮助核实稽查机关认定的涉税数额,帮助查找出示证据,代为陈述、辩解,寻找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分析案件的性质,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可能将案件化解在税务稽查阶段。如果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甚至等到被提起公诉后,聘请律师就为时已晚,只能亡羊补牢了。

  下面是本律师在本案代理中的法律观点、法律依据、证据依据及分析过程。

  一、对被稽查人被认定的偷税数额及其计算依据的的辩解

  偷税数额是刑法201条规定的罪与非罪、罪的轻重及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本律师首先调查了解被稽查人的实际涉税数额,调查税务稽查机关计算偷税数额的依据,在做了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了税务稽查机关认定偷税十几万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偷税罪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被稽查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理由是:

  (一)、取得证据的程序不对。

  此案虽然是税务与公安联合办案同时介入,但仍然是按照一般案件的程序审理,先由税务稽查,然后移送公安侦察,因此此案的审理程序应当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一个案件在税务稽查局要经过立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程序,且四个程序的工作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税务稽查的稽查程序完成后,要将稽查结果和问题告知被稽查对象并签字,告知被稽查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数额超过10000元的,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然后进入税务稽查的审理程序。审理程序结束后,作出处罚决定的,移交下一个环节执行,构成刑事犯罪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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