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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构成玩忽职守罪还是签定、履行合同失(5)
www.110.com 2010-07-15 10:52

  (1)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刑法93条规定,王福林虽不在国家机关工作,但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此案中王福林虽在国有企业工作,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渎职的性质不同。玩忽职守罪为公务职权,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权。

  从本案看,王福林的干部履历表证实,王福林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房山宾馆的总经理时,在没有调查、了解立成工艺品公司资信,也没有经过房山宾馆集体研究讨论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擅自以房山宾馆的名义为立成工艺品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山支行贷款提供担保,导致立成工艺品公司从该行骗取人民币600万元,导致房山宾馆损失一千余万元。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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