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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李贵嵘构成一罪还是二罪
www.110.com 2010-07-15 09:00

 [案情]

  被告人:李学斌,男,农民。

  被告人:李贵嵘,男,汽车驾驶员。

  被告人李贵嵘是大货车车主郭金龙所雇请司机。2000年5月2日,李贵嵘驾驶郭金龙另外一辆无牌照大货车到殷家坪拖矿,被告人李学斌随车回家通知父亲来小溪塔探望病人。当晚约11时许在夜明珠卸矿后,李贵嵘将车交给被告人李学斌驾驶。李学斌驾驶该车沿宜秭公路往黄花方向行驶,车行至夷陵区法院宿舍处岗亭三岔路口左转弯时,与直行的高军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高军及乘车人廖桂萍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鉴定,李学斌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由于李学斌系无证驾驶,出事后当时即与李贵嵘合谋,由李贵嵘顶替李学斌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由于李贵嵘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虚假供述,掩盖了李学斌的犯罪事实,包庇被告人李学斌,致使其逃避法律制裁。2001年6月20日李贵嵘到公安机关投案。案件真相大白后公安机关多次对被告人李学斌抓捕未果,直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昌市公安局《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出后,李学斌才于2001年11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学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贵嵘明知李学斌犯交通肇事罪,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供述,掩盖其罪行,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二被告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机关对二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学斌在《通告》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贵嵘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贵嵘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学斌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贵嵘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贵嵘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第(一)项之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李学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李贵嵘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

  本身并不复杂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因为本不该发生的顶替包庇行为,使案件扑朔迷离。直至被告人李贵嵘慑于法律的威严投案自首,真相才得以大白于天下。围绕如何公正处理该案,也发生了一些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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