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利税款的“法人”(2)
www.110.com 2010-07-15 10:52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纳税人的国有企业宏远公司,理应遵守国家税收法规,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但是该公司于1995年5月-1997年5月间,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费39273.38元,占同期应纳税费的57%.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单位改制为有限公司后于1999年11月9日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主体已不存在了,故就应对其终止审理。被告人廖渭良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用了“大头小尾”、“移花接木”的手段,使被告单位少缴应纳税款进行偷税,对此,被告人廖渭良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前不久,衢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1、对被告单位宏远公司终止审理。2、被告人廖渭良犯偷税罪,判处一年。
案后沉思
判决宣告后,在上诉期内,廖渭良虽没有提出上诉,但案件的本身却给我们留下了许多沉思。当今年生活中,如果你留意,就会发现,身边的不少人和事都同渔利国家的税收有关,小到饭店餐厅,大到批发市场,明明是100元的发票,存根联却开了20元,甚至更少。有的干脆存根联空着,等顾客走了以后,凭自己的良心填数缴税。国家之大,离不开税收,税中有你,税中有我。这些看似简单的道理,却很难被一些人记住。由此可见,要加强纳税人的税收观念,提高其纳税的自觉性、诚实性。除了大力加强税法宣传,采用正反典型,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公民进行税法教育外,确实要加强税收管理,对有关企业或个体户的经营状况要深入调查,避免其少报漏缴税款。要完善税收手段,克服存根联与发票联“互不关联”的弊端,尽快研制出一种电脑存根的税务发票,只要纳税人在发票联上填写一个数,电脑存根联就会自动真实地记录下这个数。从而杜绝在税务发票上作“文章”进行偷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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