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称领导“贪污犯”
www.110.com 2010-07-15 11:03
老王是湖南省洪江市某国有企业退休工人,性格耿直。2003年,他怀疑单位领导“克扣”退休工人养老金,便找领导论理。由于领导避而不见,老王气愤至极,便在单位院墙上用白油漆写下“打倒李某(领导名字)!李某是个贪污犯!李某滚蛋!”之类的标语。该领导后来将老王至当地法院,法院最终以判处老王有期徒
刑一年。老王不服:“我是受害人,怎么成了?《宪法》不是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吗?”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也规定,如果有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行为,则应根据《》规定,以侮辱罪或诽谤罪追究。老王所在企业的领导是否有失职或贪污行为,要通过有关部门调查、审查之后,才能得出结论。老王仅凭怀疑,就在公共场所把别人认定为贪污犯,甚至攻击、辱骂,显然造成对当事人人格的重大伤害。(《检察日报》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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