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8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巍营村农民袁清霞因为一点生活琐事与邻居20岁的李某发生了争执,袁清霞用大量污秽不堪的言语厉声辱骂李某,还将李某按倒在地上,用脚踩着李某的头发,并且咬伤了李某的手指,致使李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拾零挫伤。经群众劝开后,袁清霞仍然觉得不解气,又当着众多村民的面声辱骂李某,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此后,李某开始出现精神恍惚。同年8月13日,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因被辱骂、污辱导致精神失常。9月的一天,李某服毒自杀。李某家人悲痛欲绝,遂向法院提讼。后法院以判处袁清霞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经济和精神损失费11796元。评析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侮辱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暴力行为侮辱,好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二是言语侮辱,即以言语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三是文字侮辱,即是以文字、漫画的形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本案形式。构成侮辱罪,还必须是“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袁清霞的公然侮辱行为不但手段恶劣,而且直接导致了李某自钉的严重后果,显然属于情节严重后果,显然属于情节严重,已构成侮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46条规定:“犯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法院对袁清霞的定罪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这就是说,被害人及其家属向人民法院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属没有直接向人民法院告发的,法院则不予以受理。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类似李某这样遭人辱骂的情况,应当正确面对,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在所受到的侮辱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不足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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