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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销赃罪中的“明知”问题(2)
www.110.com 2010-07-15 11:09

    2、对知情人不愿作证的分析

    知情人不愿作证是指销赃人供认明知,而送赃人却否定其明知。这样,只有销赃人的口供,而无其他直接证据佐证。也往往给认定犯罪带来了麻烦。笔者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应尽可能的地搜集一些其他的直接和间接证据来相互印证,从而作为可靠的定案依据。比如,查找赃物、鉴定指纹、痕迹,以及作案的时间等。例如,盗窃犯王某将盗窃价值7千元一部水泵深夜送给杨某销售。案发后,杨某供认王某当时讲明赃物是偷的,而王某却否认。对这起案件处理时,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应认为是犯罪。而另一种则认为应当认定为犯罪,其理由是,除有被告人的口供外,还有公安机关提取的赃物,出售赃物价格极低和深夜作案的时间相互佐证。因此,认定王某销赃罪是成立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可以被告人明知来定罪刑罚。

    3、对双方行为人均讳言赃物来历的分析

    有些作案分子在赃物的交易中有意讳言赃物的来历,一方不问,另一方也不讲,但双方心理都明白。遇到此种情况,必然给认定犯罪带来一定难度。但是,只要我们坚持唯物主义,注意事实,注重调查研究,巧妙有效地运用、预审手段来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终究是能够降服罪犯的。比如,执法人员问盗窃犯李某“你知道陈某的自行车是偷的吗?”李某答:“不知道。”执法人员又根据陈某深夜分三次把偷来的七辆自行车送给李某销售的情况问陈某:“你给李某讲自行车是偷来的吗?” 陈某答没有。对上述双方当事人都讳言明知的问题,执法人员并没有轻易放过,而是从行为人送、接赃物的时间上,赃物的数量上,以及对赃物上留下的痕迹(如被撬坏的车锁)上来进行合乎逻辑的推理,以此证实行为人都具备明知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上,向被告人展开政治攻势,使他们在回答的过程中,无意地流露出早就明知的事实,从而将犯罪分子一一降服。

    4、对明知问题先供后翻的分析

    先供后翻,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多见的现象。一些销赃犯在侦查阶段已经明确地承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明知问题,但是,往往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被告人受到同监号人犯的唆使或者其他原因,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就又突然翻供,千方百计想否定原来的供述。在处理这种情况时,笔者认为,必须注重对原始证据的佐证,要分析被告人先供后翻的原因,然后,再给予正确的分析判断。比如,被告人被关押前后对有关法律规定的了解程度,以及被告人同其它人犯串联的情况都应了解。通过认真分析后,来确定被告人是真明知还是假明知。比如,销赃犯刘某,先后为王某销售了盗窃来的价值1500元的数只山羊。刘某在原卷宗材料中先后多次供认王某已向他讲明羊是偷来的。可是,该案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中,刘某翻供说王某没有讲。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分析,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比如,刘某的原口供与王某的口供一致,二人供述明知的细节相吻合,再加上深夜作案和售羊的价格比市场的低得多等情况,都说明刘某翻供是站不住脚的。以此理由将该案重新起诉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并以刘某犯有销赃罪态度不好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刘某痛哭流涕地说:“我不该听他们的话呀!”原来,刘某在关押受了同监号人犯的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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