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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问题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12月21日电(记者 刘然)18日上午,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北京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共同主办的“中美互联网版权保护前沿和热点问题”论坛在京举行。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在论坛上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以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详述和探讨。

  全文如下:

  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一些SIP责任方面的问题。刚才柯恒先生已经谈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美之间就曾经为知识产权的问题有过接触,客观的讲,那个时候应该不是一种像现在谈到的合作的局面,那在我们现在看来是一种不平等条约。

  当今的世界和那个时候不一样了,国与国之间都是平等的地位,我们也注意到这几天在哥本哈根,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自己的立场在环境问题是这样,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同样是这样。

  但是谈到知识产权问题,毫无疑问,我们很多的问题都会拿美国来作为一面镜子和借鉴,我想这也是我们这个论坛叫做中美论坛的原因之一,我想我在下面介绍的问题里面,肯定也会把美国作为一面镜子,跟中国的制度做一个比较。

  有关ISP,或者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问题,应该说谈到这个问题,都会提到DMCA,这个法律客观讲对世界各国或者说相关的地区的影响都非常之大,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是这样。在DMCA里面,它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应该说规定的非常的严格,在会议之前,我们跟陈庭长跟广良一块谈到过这个问题,正如陈庭长说的,在数字千年版权法里面,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定的非常细致,非常严格,我后面会专门谈到这个安全港的问题,这艘船要想进入安全港,那个门槛或者说那个门缝按照DMCA不是特别宽的,在DCMA里面把服务商分成了好多类,比如我们的法律也对网络服务者做了一些分类,客观的讲我们在分类上不如DMCA细致。同样它对于非营利性的这些机构,如何能够解脱,比如说教育机构,也专门有一个条款去对它作出一个界定,认为这样一个行为不属于这个教育机构,不属于这个非营利性机构的,而是某一个个人的行为,这个我想在法条里面,在512条里面,好几页的条款里面都可以解读出来。

  另外有一个我觉得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就是三振法案的问题,这个问题应该说在许多国家都引起了争议,但是在美国没有人对这个问题提出太多的质疑,当然不是完全没有,也有一些案子涉及到这个问题,也就是这几年,当然最后两兆之间是和解了,是英国的一个人告美国的一个人,最后在美国起诉,因为适用三振条款,把他的介入网络的途径给封了,最后他就这个行为提起另外一个诉告英国人,理由就是剥夺了他的正常的言论自由,一个基本的人权,但是遗憾的是这个案子最后双方和解了,如果说真的打出一个结果,可能对世界各国的立法可能都会有影响,更有参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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