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办案程序 > 死刑复核 >
死缓核准规定
www.110.com 2010-07-22 11:35

【死缓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期二年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人民检察院不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