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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之“模型”意义解析
www.110.com 2010-07-22 11:42

   今天我准备讲构成问题——讲犯罪构成所具有的“模型”之意义,兜售我自己的观点;跟大家交流一下,谈一下我对犯罪构成的一些基础性理论、一些基础性理念的想法。我自己觉得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一、为什么把犯罪构成看作一种“模型”

    从我个人来说搞刑法20多年了,开始在法院工作,后来86年到学校,到学校都17年了。我大学毕业后一直兴趣都主要放在刑法方面,做刑法方面的思考,犯罪构成问题是我们随时不断接触的一个问题。但是犯罪构成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在司法部门我自己当过4年法官,实践中究竟怎么在运用它?86年以后自己完全搞教学、搞研究,不断地在思考犯罪构成问题,后来慢慢才真正找到一些感觉,才对犯罪构成所谓的真谛、所谓一些底蕴性的东西,获得了一些个人的想法。

    88年以后开始对法哲学中价值论产生兴趣,获得了一种事实价值二元论的认识思路。其实我从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就基本上已经全身心地接受了这种西方哲学方法——就是休谟创立的事实价值二元论,看问题能够比较自觉地把一个问题分成两部分来考虑。首先,一个问题它的事实状态是什么?搞清楚它的事实状态;然后再来考虑我们作为一个认识主体,对这种事实状态的一种评价、一种价值感受。所以我自己在认识一旦形成这种二元分立的思路,原来纠缠不清的很混乱的东西,在我看来就比较清楚了;至少在我看来,当然别人不一定这么认为——到今天为止中国刑法学界很多人还不这样看。回头再去看我们十几年接触的犯罪构成这个概念,就会发现这里面有很多问题,并不是我们过去所理解的那种犯罪构成。

    从90年代前期到中期,我就慢慢形成一种关于模型的观念,把犯罪构成就看做是一种模型。96年12月在出的《刑法的哲学与伦理学》书中,我就正式把犯罪构成叫做一个模型。9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中青年法学文库”,重新出《刑法的哲学与伦理学》,改名为《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涉及到犯罪构成那一部分,有一些字面上的变动,基本内容没有什么太大的改变。我今天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从我个人来说,怎么形成对犯罪构成模型这种大体的思考过程。

    我们为什么要把犯罪构成看做一个模型?首先我这里声明一下,德日刑法中通常所提到的“犯罪构成”或者“构成要件”的概念,在我看来的话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同学们如果看我写的东西,基本上不太注意概念的辨析。当然你讨论问题一般都要给人家一个交代——你这个概念是指什么?大体上我也会有一个交代,但我不会做那种太精细的辨析。一般我思考问题,总想着从这个问题更深层次的一些背后的东西去考虑;至于这种文字上的东西,虽然也重要——不能说它纯粹是一种文字游戏,但就我个人的学术风格,我不太注重这个。所以犯罪构成啊、构成要件啊,我一般不太注意去区分它,只看它们的基本意义。

    那么按照日本刑法的话来说,犯罪构成它是一种识别犯罪的规格、标准,或者叫最低度的条件。它所表达的意义是什么?我理解日本刑法这个提法是非常准确的,它很深刻地把握住了犯罪构成真实的意义。但是它对我们司法者来说,缺乏一种很形象的理解。所以在这个基础上,我自己就干脆把它叫做模型。这一下就很形象了!模型那就是搭起来看的,是个假的,它不是生活中真实的东西。当然它也有真实的一面意义——真实的意义就是一个模型,它和生活中犯罪的原型不一样。这样理解犯罪构成就比较形象化,我们就可以对它获得一种形象、直观的理解。我把犯罪构成叫做模型还是深思熟虑的,因为这种问题作为刑法学的基础性理论问题,推出这些概念是需要认真慎重的思考。它不是一种个罪分析,而是涉及到我们刑法学最基础性的东西,所以我在模型问题上当时是反复推敲的:“模型”这个提法,究竟对不对,好不好?首先是对不对,然后是好不好!

     对我们同学们理解来说,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把犯罪构成看作是一个模型,模型它就是搭起来看的——它存在的意义就是同我们生活中的原型进行一种比较。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事案——那些真实的、活生生的、血淋淋的案件,我们把它叫做原型。犯罪构成作为一个模型,就是要同原型进行一种比较。在这种比较中间,原型根据模型所表征的意义而获得意义。如果模型它本身表征了一种犯罪的意义,那么原型又符合了模型的这种规定性,当然原型也就由此而获得犯罪的意义;反过来说,原型和模型进行比较,如果不符合这个模型的规定性,那么就不会给它一种犯罪的评价,不会获得犯罪的意义。如果它是一个很具体的模型,是一个抢劫罪的模型,或者抢夺罪、盗窃罪的模型,那么这个原型它具体符合这种个罪的模型的规定性,它由此而获得具体罪名的意义。犯罪构成在方法论上就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参照比较的方法。这样看犯罪构成,它就比较清晰简单,而且非常形象。

二、犯罪构成的本体属性问题

     把犯罪构成看作一个模型,由此可以一层层地来分析中国刑法学几十年讨论的许多问题。如果说犯罪构成是一个模型,那么这个模型是谁搭建起来的呢?这就是我们中国刑法学界讨论的所谓的法定说、理论说和折衷说属性问题。“法定说”强调犯罪构成是立法建立起来的,按照我关于“模型”的说法——这个模型就是立法搭建起来的。那么“理论说”呢,它强调犯罪构成这个模型是我们这些刑法学者编出来的,我们通过我们写的这些教科书、我们的各种著述——我们自编自述,是学者们弄出来的一种理论。还有第三种学说,犯罪构成是法律与理论的一种结合,所谓的“折衷说”。

     那么这个模型究竟是谁搭起来的?就我的看法,这只是一个看问题的角度问题,很难说在这三种学说中间谁是谁非!我们社会科学理论它有这样一种现象——很多很多的问题它没有是非对错的区分,它没有!它仅仅是一个道理与道理的比较,或者是看问题角度的不同。你是从这个角度看,他是从那个角度看——从不同角度看,它的映象当然是不一样的,结论当然是不同的;你站在这个层面看和他站在那个层面看——你在一楼上看,他站在五楼上看,大家都往前方看同一个东西,实际上看到的已经都不一样了。我们社会科学对很多问题的讨论,实际上都是这样一种现象。但学者们往往自以为是地总认为这是个是非对错的问题,以为自己看到的才是真实的、才是真理。所以我们研究问题,在方法上应该有一个基本的把握,不要轻易地去指责对方就错了。社会科学领域也不是说完全没有是非对错,但确实大多数的问题,它都是一个角度或者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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