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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法“违法证据排除原则”及美国在司法实(3)
www.110.com 2010-07-22 11:43

    以上两个案例似乎都在说明,美国在对待非法证据的使用上采取一概排除原则,但近年来,尤其是1984年的 Nix vWilliams案后,美国对适用证据排除原则赋予了新的解释,既限缩了该原则适用的范围。


三、美国近年来对“证据排除原则”的例外适用

1、当然发现原则 Inevitable Discovery Rule ;

    当然发现原则是指即使不通过非法行为,也能找到犯罪证据时不适用证据排除法则。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在 Nix vWiliams 467 U. S. 431; 104 S. Ct. 2501. 1984一案中确立该原则。

    本案事实过程为:Nix涉嫌杀死一名儿童,在运送尸体时被人发现,但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的车在 Des Moines这个地方的郊外被发现,警方判定尸体一定被丢弃在发现车的地点与Des Moines两点之间,于是警方便组织庞大的搜索队,在两点之间展开地毯式的搜索。与此同时,被告人被警察捉住并问话,(根据英美法 Miranda Warning的规定,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之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宪法上的权利:可以请律师到场;而律师到场前可以保持沉默。如果放弃这项权利,犯罪嫌疑人所讲的话可以作为控诉被告的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如果警察没有告之此项权利,所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不能使用。)

    本案被告人并没有表示放弃请律师到场的权利,但警察已经套出被告人将尸体丢弃的位置,从而找出了物证。被告人在随后的诉讼中提出:因为找到尸体的资讯来源是非法取得,所以该证据不能使用。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验尸报告不需要被排除,因为它属于一种独立的资讯来源(Independent Source)。至于被告人讲出的抛尸地点以及自认杀人的事实,虽然是警察通过非法程序取得的证据,理应适用“证据排除法则”,但在本案中,虽然警察找到的物证是被告人主动告之的,但如果没有被告人的自认也能找到尸体,因为警察展开的是地毯式的搜索。虽然警察得知尸体的位置是通过非法程序得到的,但这并不影响其自己也能独立找到犯罪证据的同样结果。据此,法院发展了一个检测标准,即“当然发现原则”Inevitable Discovery Rule 。即使警察没有利用非法手段也可以找到的证据,就是一种独立资讯取得的证据,不适用证据排除原则。宪法第四修正案的目的固然重要,但也不能漠视警察维护社会 秩序的职责,应该衡量双边权益。 在平衡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法院认为“当然发现原则”应该是“证据排除法则”的一种例外。

2、独立资讯来源证据之规避 Independent Source;

    Murray v United States 487 U. S. 533;108 S. Ct.2529. 1988 是 Nix v Williams案之后又一个排除适用“证据排除原则”的重要案例之一。其案件事实大致为:警察发现某个地方可能贩卖大麻,于是加以监视。在监视的过程中,看见某人从该处走出来,警察将其逮捕后发现身上藏有大麻,于是为了确定屋内是否真有大麻,便非法进入屋内,一眼便看见桌上有大麻。随后,警察向法官申请搜查证,但隐瞒了先前非法进入的事实,仅告诉法官从屋内出来的人身上藏有毒品,法官同意发给搜查证,警察找到大麻后,指控被告非法持有毒品。

    本案判决认为:如果警察第二次合法搜查的行为,不是因为第一次非法进入的结果,则合法搜查的证据就是一种“独立资讯来源证据”,不适用“证据排除法则”。本案警察向法官报告的事实为合法的资讯,所以搜查证的取得完全合法,以合法的搜查证取得证据,与非法进入他人住处的事实不相关,所以本案证据具有证明力。

3、“证据排除原则”仅适用于警察或执法人员本身,而不适用于政府行政人员违法行为。

    由于电脑利用的普及及简便,美国联邦调查局全国犯罪资料中心(National Crime Information Centre)建立了电脑资料库。本案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面对因行政人员疏忽造成电脑资料记录错误,导致警察因相信该内容而将被告人逮捕,对于逮捕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其效力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法院认为“证据排除原则”适用目的在于遏制警察或执法人员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人权的规定,而非惩罚电脑作业人员的疏忽,虽然电脑资料出现错误,然而执法人员的逮捕行为是出于善意,善意也构成“证据排除法则”之例外,因此所取得的证据不须排除。美国联邦法院在1995年的Arizona. Petitioner v Isaac Evans 115 S. Ct. 1185(1995) 一案中确立此原则。

    本案发生在1991年,警察发现被告违规驾驶便拦住要求其出示驾驶执照,被告称已被吊销,警察通过电脑查询确信被告执照已被吊销,但被告因犯有一桩轻罪,法院已发出拘捕令,警察基于电脑资料的显示而将其逮捕。在执行逮捕过程中,警察发现被告的手卷香烟闻起来象是大麻,于是搜查被告的车子,发现在座位下有一包大麻。当警察向法院通知已将被告逮捕时,法院发现该逮捕令已在数日前撤销。原来是被告因交通违规案件经未到庭应讯,法院便发出逮捕令,但被告后来出庭,法院便将逮捕令撤销。但记录中,法院书记官未将撤销逮捕令的事实通知警察部门涂销。

    法官在判决中认为:警察相信电脑资料而逮捕被告,其行为是因基于诚信而信赖该内容,而该不实的内容系因行政人员的错误造成,非警察本身造成的非法逮捕,依据“证据排除法则”设立的目的,其原意在于保护被告宪法上的基本人权,遏制执法人员非法的行为,而不是惩罚发逮捕令的法官或其他行政人员的行为,如果将行政人员的疏忽由警察来承担,有背<<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原意。本案警察依据电脑资料所作出的判断所为的逮捕行为合法,取得的证据不须排除。但本案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则认为:犯罪资料电脑化已极为普遍,政府应该要求电脑资料的内容正确,如果不经常核实记录内容,可能因记录产生错误,导致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极易产生因错误的资料损害公民的权益。警察执行公务时,不应将执法人员与行政部门分开,因为一个合法令状的发出与执行应是共同完成的一个整体的执法行为。将“证据排除法则”适用于行政人员的过错行为,可以有效督促政府机关建立正确电脑资料,并防止或减少发生违反第四修正案的情形。此种观点同样得到了许多人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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