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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法中的保密特权原则及其对我国证据立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内容提要: 知情作证乃是法律上的通常规则,但并非绝对规则。美国证据法为了保护某些特殊的社会关系,规定基于某些特殊的信赖关系,相关人等有权拒绝作证或阻止他人作证。这种保密特权体现了法律的价值整合。当然,其仅限于某些特殊领域,并在适用上有限制性解释。我国相关立法对保密特权做出规定也是必要的,因其可以牺牲个案当事人的利益为合理代价来保护某些更为重要的社会关系。 主题词: 证据法 保密特权 信赖关系 价值整合

  一、 保密特权的含义及其与其它证据规则的区别

  保密特权是美国证据规则中的重要内容,是指基于某些特殊的信赖关系,相关人等有权拒绝作证或阻止他人作证。所谓特殊的信赖关系指依某种职业或人身关系形成的以当事人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如委托人与律师间的关系,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即以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并告知以事实真象为前提。特殊的信赖关系是拒绝作证或阻止作证的基础,此特权受法律保护,成为证据法上的所谓保密特权原则。

  按照美国证据法的一般规定,任何人只要神智健全并对待证事项具有亲身体验,都可以作证。但是根据保密特权原则,法律为了维护某些特殊社会关系的存在和发展,排除了一些原本具备相关性与可采性的证据,限制了当事人举证的途径。保密特权原则表面上类似一种证据排除规则,而实际上,保密特权原则是一项独立的证据规则,与证据排除规则不存在从属关系,证据的排除规则旨在排除那些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这与基于特定关系形成的保密特权大异其趣。具体而言,它与其它证据规则比较,有以下三方面的不同:

  首先,出发点不同,一般证据规则的设定,以发现案件事实真象为出发点。而保密特权原则却基于一些与案件本身并不相关的理由排除了很可能有助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前者是出于对案件真实的关注,后者却出自于司法政策的考虑。

  其次,适用的范围不同。依特权原则受到保护的社会关系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能受到来自不正当的证据开示的损害。因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101条C款规定“有关特权方面的规则适用所有诉讼案件和程序的任何阶段。该条d款同时规定:”除有关特权方面的规则外,本证据规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⑴对事实的初步询问;⑵大陪审团。在大陪审团前进行的程序;⑶综合诉讼关于引渡的程序;刑事案件的预审;判刑;批准或撤销缓刑;签发逮捕令;刑事传票和搜查令;与保释有关的程序或其他程序。“①

  最后,援用保密特权原则拒绝作证或阻止他人作证的人,可以是诉讼当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例如,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谈话内容享有保密特权,如果丈夫涉讼成为当事人,妻子虽为案外人,仍可援用该原则拒绝以夫妻谈话内容证明某一事项。而一般证据规则由于其目的在于发现案件真实,服务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只有诉讼当事人可以援用这些规则。与此相反,特权原则的存在目的却在于保护某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因此这些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即是特权的权利人,这些人却未必是诉讼当事人。

  二、 保密特权原则适用的范围及内容

  美国证据法中的保密特权原则体现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及各州的立法和判例中。《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由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咨询委员会起草,并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2年公布。该草案明确承认的保密特权包括:委托人和律师的保密特权、夫妻间保密特权、心理医生和患者的保密特权、牧师的保密特权、商业秘密特权、政治秘密特权等九项内容。该草案在报请议会通过时,涉及保密特权的部分因意见不统一而未获通过。对该原则争执的焦点集中在应受特权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种类、各项特权的具体范围等。最后,议会决定不通过草案中关于特权原则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501条款,即“除联邦宪法、国会制定法和联邦最高法院根据授权确定的规则另有规定外,关于证人、个人、政府、州或有关政治组织的特权适用普通法的原则,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如关于一项诉讼主张或辩解的内容需适用州法作出决定时,关于证人、个人、政府、州或有关政治组织的特权按照州法确定。”②这样,议会实际上是将保密特权内容和范围的决定权赋予了法院。这样做一方面有助于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采纳新的特权原则,或对已有原则作出灵活的解释,使该原则不至成为一项僵硬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这种立法方式使各州间在特权的范围和内容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大约有1/3的州在其各自的证据规则中采纳了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保密特权的规定方式,即不具体列举特权内容,而将决定权交由判例酌定。另外一些州虽以立法的形式具体列举了特权原则,但其内容却不尽相同。总体而言,获普遍承认的有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夫妻保密特权、心理医生保密特权及牧师保密特权等,下面主要对这几项特权作些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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