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委托合同
www.110.com 2010-07-22 10:49
浙玉律(2008)刑辩字第 号
委托人李阿梅委托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人李祖意涉嫌一案的律师。
经双方协议:
一、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指派德苍律师提供服务。
二、律师需要外出工作,按规定差旅费、复印费由受托人负担。
根据双方约定,委托人向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费。
三、委托人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合同,委托人向受委托人交纳律师费不予退还。
四、本委托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
五、本合同委托人和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
委托人:
受委托人: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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