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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www.110.com 2010-08-03 17:51

  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什么是“必要限度”,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如何理解和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曾有过“基本相适应”、“必要说”、“需要说”三种不同观点。

  “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行为同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要基本相适应(不是完全相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否则,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不应有危害的,是防卫过当。“必要说”,主张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则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如果不是非此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需要说”则认为,防卫是否过当,要以是否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只要防卫者认为需要,无论实行什么行为,造成什么结果,都是正当的。修订后的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刑法原有规定的把“超过必要限度”界定在防卫行为同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损害程度要基本相适应上,不利于对正当防卫人的保护。修订后的刑法总结了实践经验,明确规定防卫行为的力度可以大于侵害行为,在防卫的必要限度上,只要没有“明显超过”,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这一修订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事实证明,必要说是正确的。基本相适应说已经过时。需要说主张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其与刑法所规定的精神不尽相符,因而也难以成立。

  如何正确理解和确定“必要限度”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必须正确把握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实质和具体标准。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讲,必要限度就是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必需的限度。对于防卫手段来说,其力度大于侵害力度是合理的。但防卫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本身就是限制。一般说,“足以制止住”这个限度所包括的具体内容,有三种情况:(1)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比如对于徒手的侵害,通常是无需动用器械致人重伤、死亡的。但是,如果侵害者身高力大,防卫者身单力薄,在弱不强敌的特殊情况下,有时用器械防卫徒手的侵害,也应当认为是必需的。(2)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防卫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比如。甲抢走了乙的一条围巾,乙给甲几拳夺回了围巾也就可以了。如果乙再捅甲一刀就过当了。因为防卫的目的是避免或者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而不是要对侵害者进行报复或者法外的惩罚。(3)对于没有明显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用重伤、杀死的手段去防卫。例如,扒手某甲伸手掏某丁的一个钱包,丁发现后用铁棍把某甲打死了。这不是足以制止住这种不法侵犯所必要的,因而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防卫过当行为。

  对于防卫行为是必要还是不必要,不能以防卫者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能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标准。要从实际出发,把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放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中进行考擦。因此,必须查明并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不法侵害者个人情况,防卫人所保护权益的大小、防卫人的处境等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没有防备,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又十分紧急,必须立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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