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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排除犯罪事由 正当防卫 (上)
www.110.com 2010-08-23 17:15

  正当防卫概念: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表示“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力所为之行为”。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具备五个条件:

  (1)发生了不法的侵害;

  (2)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

  (3)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的

  (4)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

  (5)没有过当。这个就不细说了。

  具备这5个条件,认为是正当防卫。其中前4个条件,我们又称其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性条件,后面一个条件,称为适度的条件(或合法性条件)。也有把前三个条件当做前 提条件,后两个条件当做合法性条件的。

  把握正当防卫的条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假想的防卫”问题。

  如果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生了不法侵害,采取了自以为是正当防卫行为的,属于假想的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通常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确实没有过失的,也有按意外事件处理的。

  比如说,两个生意人起大早去城里进货,因为听说路上不太平,两人各带了一把刀骑着自行车上路。

  另一方面,公安和联防队正在抓捕盗窃动力电线的罪犯,已经守候多日没有战果。他们看到两人过来了,并且和上边通报的犯罪嫌疑人特征非常像,就冲过去了。这两个 生意人一看有许多人冲过来,就害怕了,以为遭遇打劫。因此吓得骑车就让村里逃,二人一边跑一边喊救命。其中一个人从自行车上一个跟头栽了下来,连车都不顾了撤丫子 往村子里跑。跑到村头一个工厂,翻墙入院,躲到值班室里身体直发抖。这时候,有联防队员踢开门冲进值班室,那个生意人拿刀就刺,刺倒来人后又跑了出去。看见远处有 人,就跑过去喊救命,遇到强盗了。这样的事情算不算是正当防卫?不能!因为联防队员是合法行为,事实上并没有发生不法侵害,只是行为人误会发生了不法侵害,属于 假想的防卫。

  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处理。这个案件就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如果确实没有过失的,认定为意外事件,无罪。

  曾经有个案例,甲某和女友夜晚在公园散步,遭到3个流氓的调戏、侮辱,继而3人殴打甲某。甲某在黑暗中持水果刀与3个流氓对打。这时有一个着便衣的警察,见似乎有几个人在打架斗殴,就过来拍了甲某的肩膀一下。甲某误以为是流氓袭击,将其扎伤。因为便衣警察不是不法侵害人,所以某甲伤害警察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对警察的伤害被认为是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按意外事件处理,不负有刑事责任。不过这个案件作为假想防卫案例并不典型。因为事实上发生了不法侵害,某甲对3个流氓正在进行防卫中。在实行防卫时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人造成损害,属于不符合防卫的对象条件,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不是因为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而是因为他扎的不是不法人本人。虽然人们一直把这个案件当做假想防卫的例子,但至少说不够典型,倒是作为侵害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例子更为合适。从认识错误的角度,假想防卫和假想避险,都属于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按照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的原理解决,也可得出正确结论。  

  2 、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

  其中特别注意“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成立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如果不法侵害己经结束,继续加害不法侵害人的,这继续加害不法侵害人的行为,是“事后防卫”,认为是属于故意犯罪,不成立正当防卫。

  2000年司法考试出过一道题,非常简单,甲某遭到乙某持刀抢劫,一下子把乙某打倒在地、摔昏过去。这时,甲某特别气愤,拿起罪犯掉在地上的刀子,几刀下去,把昏倒在地的乙某扎死了。针对这种情况,考题就问,关于王某行为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第一个选项是将抢劫者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个选项是防卫过当;

  第三个选项是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第四个选项是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哪一个是正确的答案呀?第四个选项。为什么说最后一个是对的呢?因为不法侵害人已经昏迷,丧失犯罪能力,应该说犯罪行为己经被有效地制止。防卫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气或是其他原因,又在继续加害不法侵害人的,是“事后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故意犯罪,也就是故意杀人罪。

  假如本案的防卫人一下子把罪犯不是摔昏而是摔死了,那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具有立即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性质,因此一下子把其摔昏还是摔死,都属于正当的。问题是在不法侵害人没有死亡并且不法侵害被有效制止的情况下,继续加害不法侵害人就不符合防卫的时间条件,其事后继续加害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再如,某甲非常凶悍,一贯横行乡里,因故提着斧头破门冲到某乙家中。某乙一家人因为事先得到消息,弟兄3人有所防备。一看某甲持斧冲入,于是棍棒齐下,把他打趴在地。把某甲打趴以后,他们停下来看看,并没有死。这时弟兄3人研究了一下,下一步该怎么办?有人说,某甲特别凶悍,这回打了他,日后我们恐怕就不得太平,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把他弄死算了。接着又对某甲殴打,致其死亡。这种情况跟刚才那个例子差不多,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类似的例子还有一个,某甲有个儿子某乙特别混蛋,横行乡里,无恶不作。一天遇到点小事,拿着刀子就朝某甲喉咙扎过来。某甲一边用手架住,一边惊呼救命。另一个儿子看见,急忙用砖头将某乙打昏。某甲非常气愤,心想养这么个逆子,不如不要,拿起砖头,几下子把某乙砸死了。砸死以后,喊儿子过来抬到山上埋掉了。某甲的这种情况能不能看成是正当防卫呢?不能!属于事后防卫。因此应定为故意杀人罪。而某甲儿子解救父亲的行为应该是正当防卫。为了保护第三者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把握事后防卫时要注意,实践当中,法院的判决喜欢把事后防卫判成防卫过当,这与理论上的见解是不一致的。应当承认它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司法考试中,最好还是按照学说的见解答题。

  关于事后防卫,如果防卫人由于惊慌、紧张、激动、恐惧而对不法侵害人有过多打击的,不宜认定为是事后防卫。实践当中有过这类的例子。防卫人在遭遇到持刀入室行的抢劫的时候,持斧奋起反抗,把不法侵害人的脑袋砍了十几斧子。在勘查现场、作法医鉴定时,见把不法侵害人脑袋劈成那样子,认为是事后防卫。但经过了解当时的情况,防卫人说当时非常紧张、害怕。他一斧子把不法侵害人劈倒之后,扑上就下意识地朝脑袋上乱砍。等意识到对方不动弹时,才停下手,但这时已经砍了十几下了。如果这种行为确实是在连续过程中的,防卫人在意识到不法侵害己经停止之前,进行了这类过多打击的,不宜认为是事后防卫。不要教条地割裂有机的防卫过程,认定为事后防卫。因为防卫人一般是普通人,对他们不能按照受过训练的警察、军人要求。普通人在遭到突然袭击的时候,往往感到恐惧、惊慌、愤怒,遇到这种情况不知所措,只要不法侵害没有明显告一段落,防卫行为处在一种连续的状态,多打击几下少打击几下,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与事后防卫相并列的是“事先防卫”问题。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预先加以打击,属于“事先防卫”。如甲、乙在激烈争吵之后,甲看见乙扛着锄头朝他家走来,便绕到乙的背后,一石头将其砸伤或砸死。乙朝他家走来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来打架滋事,但是乙还在路上,尚未开始实施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甲属于事先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另一种可能是乙根本无不法侵害的意思,不过是路过而已,那么,甲属于假想防卫。也不成立正当防卫。

  与事先防卫有关的是预先安置防护装置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况。如在不常住的别墅里安放炸弹,在院内家中私自架设电网,等等。如果预先设置防护装置方法得当,目的正当且未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似乎可以按正当防卫对待。但是方式不当或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通常不成立正当防卫。在国外,一般认为预先安置危险装置(如在度假旅游的别墅中)造成损害的,不成立正当防卫。在我国以私设电网、安放炸弹、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防止侵害,造成明显过当损害结果的通常应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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