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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成人民法院最重要司法符号
www.110.com 2010-08-03 17:51

  调解成人民法院最重要司法符号

  以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马锡五事迹编剧拍摄的电视连续剧《苍天》,正在央视一套晚间黄金时间热播。有专家说,这部最高人民法院向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的献礼之作在央视的推出,意味着调解已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司法符号。

  一个好样板,就是一本好教材。让我们盘点一下各地法院的调解经验,体会司法调解最深层的精髓所在。

  最具代表性法院:黑龙江省高院

  “民事纠纷大部分发生在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邻里之间、合作伙伴之间,普遍起因简单、案情清楚、利益冲突有可调余地,不必都通过成本较高、对当事人日常生活影响较大的诉讼渠道解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崔军告诉记者。

  因此,“我们改变了过去单纯以裁判案件数量衡量工作成绩的作法,怎么有利于妥善化解矛盾就怎么做。工作评价体系的改变,使各级法院不再追求办案数量。”崔军说。

  黑龙江高院要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利用党委领导下的多种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行业调解以及社区村屯、、工会、妇联等途径,从小、从早、从基层调解解决,使大量纠纷在诉讼前或诉讼外低成本化解。

  黑龙江省高院明确规定,除规定不允许调解的案件外,所有民事案件都要先尝试通过调解解决。只要有一线希望,就不放弃努力。即使不能调解结案,也要通过调解工作缓解矛盾,而不允许在未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的情况下,简单地一判了之。

  释法解疑成调解基本手段

  在推进调解工作中,黑龙江省高院发现,当事人不合理的诉讼预期和不理性的诉讼行为是影响调解成功率的最重要因素。一些法官与当事人不适当的沟通交流方式也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黑龙江省高院明确提出:有效的释法解疑是高质量调解的必要条件。

  释法解疑就是在严守居中裁判地位的前提下,针对当事人的文化知识、诉讼能力等不同特点,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详尽解释案件涉及到的规定、充分说明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

  通过实践,各级法院普遍感到,通过释法解疑,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纠纷性质,缓解对立情绪,打消不合理的诉讼预期,有利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动关系,当事人更乐于接受调解,也更容易达成调解了。

  一个表情———笑脸相迎

  最具代表性法院:河北廊坊中院

  调解庭内没有审判台,没有“审判员”、“原告”、“被告”桌牌,取而代之的是鲜花、字幅、风景画以及适时播放的轻音乐,室内专设“亲友”席,允许当事人亲友全程参与调解。目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各个法庭均已推出此类温馨调解室。

  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越飞的话讲,“廊坊经验”的精髓是“两个良性循环”:诉外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诉讼;诉内加强司法调解,完善与诉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对接,降低诉讼对抗,减少上访申诉,实现诉内、诉外的相互配合与良性循环。

  廊坊中院把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作为办案人员开展工作的必经程序和首要选择。“实体方面,坚持横向到边,将调解从民商事审判向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延伸;在程序方面,做到纵向到底,将调解从一审向二审、再审、执行以及信访接待工作中延伸,从而使调解适用于各类案件的审理,实现了在审判领域的全方位、全过程覆盖。”王越飞分析说。

  据统计,在民事调解工作的带动下,去年,廊坊市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撤率为93.79%,刑事自诉案件调撤率为100%,执行和解率为56.89%,今年1至7月,上述指标分别为93.71%、100%和69.1%。

  【亮点】建调解庭设调解法官

  调解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方法灵活多样,丰富多彩。为此,廊坊中院推出了立案劝解、先行调解、庭审和解、判前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购买调解服务、案后回访等十余项调解制度。

  2004年,该中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首建调解庭,设专职调解法官。对各类民商事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立案之后开庭审理之前,均交由调解庭调解。

  “调解庭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法简化诉讼程序,及时高效地展开调解工作,使大批案件在开庭前得以妥善解决,减少了诉讼对抗,降低了诉讼成本。”王越飞说。

  目前廊坊市各基层法院已普遍设立了调解庭,各人民法庭全部建立了高标准的调解室,积极展开温馨调解。

  一条主线———四调结合

  最具代表性法院:福建漳州中院

  一组数据显示:2004年至2008年,福建省漳州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分别为57%、65%、68%、71%和77%,2009年上半年高达86%。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林贻华说,这主要归功于该院探索出的立案调解、合力调解、类型调解、对接调解的“四调结合”模式。

  “根据类型案件的特点和调解规律,法院选配学有专长的法官。如在涉台类案件审理中选配高学历、掌握闽南语、精通台湾风土人情和相关法律政策的法官,在侵权类案件中则充分发挥女法官耐心细致、亲和力较强的优势。”林贻华说。

  全市法院还将那些与案件特点结合紧密、经实践检验富有成效的调解方法提炼固定下来,成为法官在同类案件调解中应当运用的技巧。林贻华举例说,针对知识产权案件跨地区侵权特点突出,漳州中院探索出联手调解、利益平衡、案例提示法等,使知识产权的调解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006年,北京慈文影视公司向漳州中院起诉中国铁通福建分公司和漳州分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赔偿。由于原告同时在厦门、泉州起诉,针对这起涉及10个地区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为避免各地法院判决出现差异,漳州中院经办法官主动与厦门、泉州中院联系,确定了3地法院联手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调解成人民法院最重要司法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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