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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刑事自诉案遇尴尬如何解决?
www.110.com 2010-08-03 17:52

  案件1

  许昌市魏都区的徐会东、谢秀荣与徐根生、徐凯凯、徐小放本是村邻,去年3月3日,双方却因一细小琐事而发生纠纷,互相厮打的结果造成各有伤害且均构成了轻伤。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为让对方受到法律的制裁,双方争着上法庭打官司。3月24日,徐会东、谢秀荣向魏都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根生、徐凯凯、徐小放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自诉;该案被魏都区人民法院受理后,4月17日,被告人徐凯凯则以自诉人徐会东也打伤了自己为由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

  此案虽小,但双方的矛盾极大。双方当事人都是被害人,也均存在违法犯罪的事实,并都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将自诉人徐会东列为反诉被告人一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虽然对双方当事人言明利害、劝解双方当事人息讼言和,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因为法官的晓之以理而握手言和,反而在面对面地接触过程中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无奈,魏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7月1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反诉自诉人)徐凯凯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徐根生无罪;判决被告人徐小放无罪;判决反诉被告人徐凯凯(自诉人)有期徒刑6个月。从法的角度来说,魏都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收到了相应的法律效果,但从社会意义来看,却使得同为村邻的双方当事人结下冤仇。

  案件2

  2004年底,许昌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安某诉被告人李某侮辱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不仅拒不认罪,且依然当庭对自诉人进行谩骂。且在合议庭休庭后,被告人李某竟然是骂骂咧咧、大摇大摆地离去。最终,许昌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判处管制两年。这一结果,不仅引起了自诉人对许昌县法院的极为不满,且被告人也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双方都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该法院维持原判。后来,双方仍不满此判决,多次进行上访、申诉。

  记者调查

  据调查,近3年来,许昌市五县一区6家基层法院共受理刑事自诉案件近600起,其中立案近400起,判决300起,驳回起诉60起,上诉260起。由此来看,刑事自诉案件数量多,立案的少,有罪判决的少,判后上诉的多,这是一种值得深思的问题。上述两案例子就是其中的一个见证。问题在于,在这些案件中,是法院在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立案、裁判缺乏监督、随意性大,是在审判程序上缺少公平、公正,还是本应由刑法调整的矛盾被推向了社会、其他组织无力解决,进而激化矛盾甚至酿成惨案?但,由于它已成为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记者调查过程中,有关人士对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他们认为,立法层面的因素使检察机关监督不能、司法方面的原因造成检察机关监督不力、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检察机关不愿监

  督等是其主要原因。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的产生,往往是因为公安机关对这类刑事案件不作为造成事实不清,这类案件进入法院审判环节后,由于诉前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已经介入该案,在先入为主的思想意识支配下,人民检察院往往会误认为不必监督。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认为,首先处理这类案件是费力而难得当事人满意,在怕麻烦、有目的、徇私情等人为因素作用下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不愿正视监督。其次,在办理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时,由于这类案件过程少、时间短、事实又难于查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后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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