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辩护词全文
长、审判员:
湖南思阳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反诉原告)曾春珍、陶志清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附带的一审辩护、代理人,开庭前,本人做了认真的调查了解,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现依据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发表如下辩护、代理意见,供参考:
一、就刑事部分而言,自诉人指控两被告人(反诉原告)故意伤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告人曾春珍是在自家财产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出于保护财产制止非法侵害的目的,出面制止,乃人之常情,并无不当,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在自诉人李梅初当时是怎么掉下坑去这一关键细节问题上,自诉人在作的询问笔录中及在诉状中均陈述是被告人陶志清把李梅初推下坑的,(未经质证的证人李湘岳、刘英、蒋小燕也在自诉方律师的调查笔录中陈述是被告人陶志清把李梅初推下坑的.)但自诉人方仲贤于2004年12月3日接受土桥派出所工作人员询问时却说:“这时陶智清的婆婆又把我婆婆推到一个坡下,然后骑到我婆婆身上用砖头砸……”,自诉人前后陈述自相矛盾!(而三所谓证人的证词不仅如出一辙,而且更因其在这一问题上的陈述与自诉人方仲贤在事发后一天的陈述和现场证人陈四荣在派出所的陈述截然不同,足以说明三“证人”及自诉人自己有关对两被告人的不利陈述缺乏起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足采信.而自诉人李梅初所受轻伤,在当时场面混乱的情况下,推定是由于与被告人曾春珍相互扭打滚落布满石头的坑下意外受伤所致更符合客观事实,认定任一本诉被告人有伤害故意,均显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基础和依据.
相反,法医学鉴定关于反诉原告曾春珍受伤部位的描述(“左髂骨骨折、左髋臼外后下方处撕脱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与现场证人陈四荣在派出所所做“曾(春珍)就走进去将李(梅初)往外扯了出来,可能是拌到砖头倒在地上,这时我看到方爹用锤子顶了曾(春珍)腰部一下……”的陈述相吻合,足以证明自诉人(反诉被告人)方仲贤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且,客观上造成了致他人身体轻伤的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
二、就部分而言,(1)关于,自诉人主张按湖南省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821.25元/月计算误工费共计12236.625元,因两自诉人并非是“无固定收入”,而是无工作收入,不存在误工之说,故,计算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反诉原告尚有劳动能力,而且事实上一直依靠自身劳动养家糊口,因纠纷遭受伤害后,其误工费理应按821.25元/月计算45天共计1231.88元,(2)关于,自诉人主张以其儿子方向敏与岳阳市盐业公司签订立的承包合同为依据按1050元/月的误工损失和儿媳妇按湖南省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821.25元/月计算 两个人的护理费,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最高法《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是否需要专门护理及护理人数,应有医疗机构的意见,且原则上护理人数为一人,故自诉人李梅初计算两个护理人员护理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且其儿子方向敏是在事发后与盐业公司签订承包合同,该合同一直在履行,并未造成其误工损失,因此,李梅初及方仲贤的护理费计算标准只能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按其提供的医疗发票上载明的护理费标准(488+93)/43=13.5元/天计算:李梅初休息半年,即13.5X180=2430元,方仲贤休息5天,即13.5X5=67.5元;两人可计算护理费合计2497.5元.反诉原告曾春珍休息一月,应计算护理费13.5X30=405元.(3)关于交通费,双方都应凭有效票据主张.(4)关于住院,依据湖南省财政厅湘财[96]行字第136 号《湖南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均按12元/天主张权利,李梅初43天X12元/天=516元,方仲贤5天X12元/天=60元,曾春珍28天X12元/天=336元.(5)关于,双方均应依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主张权利.(6)关于,无法律依据支持.(7)医疗费,按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数额确定,即李梅初16422.28元,方仲贤2807.96元,曾春珍5354.80元.前述7项,李梅初、方仲贤合计22303.74元(不含交通费和营养费),曾春珍合计7327.68元(不含交通费和营养费).
鉴于本案起因为两自诉人擅自毁损他人财产,有重大过错,虽在争执中也造成了本人的,但同时由于自诉人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已实际发生了致他人身体轻伤的后果,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应当自理,而给两反诉被告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理应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两自诉人指控两反诉人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相反,自诉人方仲贤主观上有伤害反诉人曾春珍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反诉人曾春珍身体受轻伤,符合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予追究.自诉方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自己挑起事端造成的,理应自己承担,而反诉人由于无端遭受自诉人的侵害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理应由自诉人予以赔偿.故,本辩护、代理人认为,自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上述意见,请慎重考虑,谢谢.
辩护/代理人: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李振湘
2005年7月7日
刑事自诉案辩护词全文
- 上一篇:刑事诉讼申请法律援助
- 下一篇:公民收养公正的条件
相关文章
- ·刑事自诉案辩护词
- ·诸多难题需解决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在困难中前行
- ·新律师法出台 发力破解刑事辩护“三难”问题
- ·加快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 ·济源市刑事辩护律师开展义务宣传活动
- ·刑事辩护宣传集宁区中心广场举行
- ·湖北省刑事辩护率偏低 约30%没有辩护律师
- ·在家躺着听判 孕妇优先辩护 辽宁省法院刑事审判
- ·信阳市司法局组织开展“2007年全国刑事辩护律师
- ·辩护权难以实现 委员呼吁为刑事辩护律师“松绑
- ·信阳市司法局组织开展“2007年全国刑事辩护律师
- ·辩护权难以实现 委员呼吁为刑事辩护律师“松绑
- ·高风险使辩护率低 刑事辩护律师面临难题
- ·昨天是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宣传日 律师上街答疑
- ·刑辩律师张青松:做强中国第一家刑事辩护律师所
- ·副校长涉嫌受贿,武绍智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 ·“全国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宣传日”活动举行
- ·刑事辩护成“烫手山芋”
- ·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用)
- ·刑事自诉书范文
-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 嫖宿幼女如何处罚?
- · 偷税的法律责任
-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 · 什么是侵犯财产罪
- · 猥亵儿童罪的处罚
- · 非法拘禁怎么判刑
- · 信用卡诈骗的量刑标准
- · 刑事案件的审期为多少天
-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 · 不受经济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
- ·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 · 缓刑的待遇
- · 盗窃罪的定罪量刑
- · 刑事裁定书
- ·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 · 案件受理程序、起诉、应诉、反诉
- ·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 关于自诉案件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