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四、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第十九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
五、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审理期限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上一篇: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基本程序
- 下一篇:案件受理程序、起诉、应诉、反诉
相关文章
- ·最高院规定严格执行案件办理期限
- ·最高院规定严格执行案件办理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
- ·解读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二
- ·司法考试刑法新增考点:最高院关于洗钱案件的
-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 嫖宿幼女如何处罚?
- · 偷税的法律责任
-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 · 什么是侵犯财产罪
- · 猥亵儿童罪的处罚
- · 非法拘禁怎么判刑
- · 信用卡诈骗的量刑标准
- · 刑事案件的审期为多少天
- · 打击报复证人罪
-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 · 不受经济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
- ·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 · 缓刑的待遇
- · 盗窃罪的定罪量刑
- · 刑事裁定书
- ·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 · 案件受理程序、起诉、应诉、反诉
- ·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 关于自诉案件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