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是什么?
www.110.com 2010-07-07 16:34
一般,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相关文章
- ·什么是地域税收管辖权?
- ·地域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特征
- ·行政诉讼的两种特殊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
- ·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制度改革之构想
- ·特殊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 ·一般地域管辖
-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
- ·什么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该机构有何
-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宣告已核准登记的特殊
- ·什么是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
- ·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是什么
- ·什么是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
-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
-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 ·对于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什么特殊要求
- ·住房租赁合同一般要包含什么条款
- ·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有什么特殊性?
最新文章
- ·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 · 浅议完善我国共同被告地域管辖制
- · 地域管辖
- · 何为我国的地域管辖制度
- · 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
- · 一般地域管辖
- ·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哪些范围
- · 地域管辖分类有哪些?
- · 地域管辖制度中几个亟待完善的问
- · 合同纠纷诉讼地域管辖制度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