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
www.110.com 2010-07-19 17:58
行政诉讼的特殊,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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