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应确立管辖权异议制度(3)
www.110.com 2010-07-07 16:38
9.法院的裁决程序。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举行听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和公诉人的意见。
10.法院的裁决结果。在刑事诉讼中,法院经过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听证,可以作出以下三种形式的裁定:(A)认为本院拥有管辖权,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B)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申请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通知提起公诉的检察院;(C)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但也未发现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1.法院裁决结果的效力。刑事诉讼中,对于法院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在5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错误管辖的后果。笔者认为,如果不建立管辖错误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鉴此,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了案件,或者法院错误地驳回了当事人对于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那么法院已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在二审中,二审法院应当以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当然,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其意义在于促进诉讼中以公权力行使为主到当事人诉权实现的转变。但在我国确立可能还面临一系列的障碍,我们应当看到问题的系统性、复杂性,对于刑事管辖权异议裁判体系的相关配套措施予以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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