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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该不该回避?——从一起案例谈回避制度的正
www.110.com 2010-07-08 10:34


  2000年笔者在广州市曾代理过一宗房地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法院认为没有法定的条件下,仍然振振有词地提出了回避申请,这是一个公民对现行回避制度的撞击,笔者特整理成稿,以与大家共同探讨。


   1995年,原告何某与被告广州天河某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合伙开发广州黄埔“红山花园”,双方约定对等投资对半分成,当原告注入资金后,被告开始拒绝原告 参与管理。原告于2000年8月13日向法院提讼,要求返还投资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一审主审法官有许多偏袒被告的违法行为:

1、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多次找主审法官索要应该得到的被告的答辩状,主审法官一直推说没有,但到开庭时,主审法官却又从档案中拿出了多份被告的答辩状。

2、 原告递交了证据后,申请交换证据,原告在开庭之前一直等待庭前证据交换,且多次向法官催问,均无果,不料开庭当日,对方才突然提出早已准备好的证据,玩弄 起诉讼中的证据“埋伏战”,原告要求先行审查,而主审法官又不同意。这是主审法官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和《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 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的结果,是有法不依的表现。

3、在开庭当中,主审法官对原告起诉被告人要求还钱的主张置之不理,而去追究原告人欠案外人的债务,本末倒置,在原告律师一再反对下,依然我行我素。主审法官反认为是原告及代理人干涉了其审判权。


  程序公正是处理案件公正的前提,一个在处理程序上就开始向一方当事人倾斜的案件,最终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偏颇,我的当事人认为,在该案中他一开始就没有得到公平的待遇,因此,尽管案件已开庭审理完毕,在法院判决之前,仍十分坚决地申请该主审法官回避。

  该案的对主审法官的回避申请最终还是被法院驳回了,他们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行只有三种: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而该案主审法官三项都无法查明,没有法定的回避理由。

  至此,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个冲突,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已经不能公正审理案件的,能否成为“回避”的理由。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法院不应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该案主审法官应当回避,理由是:

第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的回避制度,是为了充分保障司法公平公正而设立的,因为案件要获得公正审理,必须要由公正廉明的审判人员审理,如果审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性,法律就赋予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来实施监督,当事人的这种权利行使,实质上是一种要求司 法保护的请求权,而形式上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公正审判的监督权。从立法要求来看,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回避制度对法官审查要求特别严格,凡是有可 能出现不公正审理情况的,都要回避,要把不公正现象从源头上堵死。那么,在案件审理中,已经出现了这样或那样违法问题,已经出现了偏袒现象,已经不能公正 审理案件的法官,则更应当回避。

第二:民事诉讼法条文对回避规定有两个条件:

  其一是形式要件。《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的有3个列举情况: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

  2000年1月3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补充规定有5种情况:
①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②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它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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