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刑事诉讼中止可缓解超期羁押(2)
www.110.com 2010-07-08 10:41
5.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而中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与羁押场所联系,对被告人进行强制医疗。具体措施同中止审查的程序。
6.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而中止审理的,经开庭审理后已经有充分 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被告人所犯罪行较重(建议以可能处以十年以上为起点),对其实施的医疗长 时间内又无法获得显著效果的,人民法院可决定将其转送专门医院,实施长期的约束性医疗。
7.中止侦查、中止审查、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时,羁押场所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恢复对被告人的侦查、审查或者审理。需要撤销中止审理裁定的,应由合议庭提出意见,报请审判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恢复审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8.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医疗部门,应对其他严重疾病的范围作出界定。根据刑事诉讼中止的规 定,其他严重疾病显然不包括精神病。笔者认为,只有那些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审能力的疾病,才能归于其他严重疾病的范畴。如果疾病只是一定程度地 弱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受审能力,则不应认定为其他严重疾病。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为患有其他严重疾病,案件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与有关医疗单位 联系,对其实施针对性的治疗。治疗其他严重疾病的医疗单位必须具有法定资格,笔者建议,参照人身伤害或者精神病医学鉴定的相关规定,仅限于由省级人民政府 指定的医院负责治疗。同时,人民检察院对医院出具的治疗诊断书负责监督、鉴别。人民检察院对医院出具的治疗诊断书有疑问的,可以要求重新诊断,或者另行委 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重新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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