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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191 号(2)
www.110.com 2010-07-17 22:31


    (二)肇事双方车辆及其驾驶人(以下简称事故当事人)和肇事双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
    (三)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判断;
    (四)事故抢救和现场处理情况;
    (五)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对前款规定情形有新的掌握的,应当随时续报、补报。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按照下列规定组成: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者4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25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二)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不足35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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