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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加快全省民爆行业振兴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全省民爆行业振兴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我省民爆行业现有国家定点生产企业38家,有资质的流通企业51家,民爆器材产品品种齐全,总体生产能力较强。但近年来,由于我省民爆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产权单一,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制约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加快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深化全省民爆行业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全省民爆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实现民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振兴我省民爆行业的目标和总体思路

  (一)振兴民爆行业的目标是,实施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实现规模经济,发挥整体优势,提高国内外市场份额及经济运行质量,实现行业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二)振兴民爆行业的总体思路是规范、整合和发展。规范,就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企业诚信度,实现行业健康、规范、安全、协调发展;整合,就是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化运作,整合流通、生产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全行业实现从生产、订货、储存、销售、配送,现场爆破一条龙服务,使我省民爆行业形成规模经济,提高整体竞争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发展,就是实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争取集团公司上市,争创国内一流水平,走向国际市场。

  二、实施体制创新,加速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一)体制创新。民爆行业企业多数是中小型国有或集体企业,要加快体制改革力度,大力发展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允许、鼓励外资和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民爆行业领域,通过合资、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行业发展步伐。

  (三)鼓励企业间联合、兼并、重组。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企业联合重组,进行集团化运作;鼓励有实力的公司成立民爆服务组织,推动民用爆炸物品封闭式“一条龙”,管理服务模式的建设。

  三、加速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竞争能力

  (一)积极推进产品创新,落实行业产品发展政策。要大力发展民爆行业推广使用的乳化炸药、水胶炸药、膨化炸药、2号岩石改性铵油炸药、导爆管雷管、高精度电雷管和导爆索等先进产品,力争到2005年底基本淘汰老工艺含梯炸药,逐步淘汰火雷管和导火索等落后产品,实现产品结构调整的目标。

  (二)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采用国内、国际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建设一流的民爆器材生产线。

  (三)加强规范管理。全省要建立民爆行业信息管理中心并与企业联网,随时掌握民爆器材的流向、流量,建立全过程涉爆人员档案,有关信息资料要长期留存备查。各企业要建立快捷、顺畅、准确的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要求,为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创造条件。

  (四)完善激励和制约机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实行股权、期权、年薪制等分配制度,保护合法经营所得。建立约束机制,规范经营者行为,坚持依法管理,充分调动投资者、经营者与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

  四、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各管理部门要联合执法,依法行政。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一致性,提高执法的力度和权威性。

  (二)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民爆器材行为,严禁自产自用生产企业对外销售民爆器材。对各种形式非法进行民爆器材生产和经营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民爆器材实行买卖合同鉴证制度。省内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或直供用户)之间买卖民爆器材要按《合同法》规定签订买卖合同,合同须经省行业主管部门鉴证盖章方为有效。公安部门凭有效合同开具运输证和购买证件。民爆器材在省内统一流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采取区域性保护及限制性措施。

  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社会稳定

  (一)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和使用实行准入制度。凡从事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的企业,必须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批准后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申领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活动。民爆器材使用单位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核,核发使用许可证。矿山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采矿证件,方可申请使用民爆器材。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擅自生产、经营和使用民爆器材。

  (二)民爆行业管理实行谁审批、谁验收,谁发证、谁管理。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坚持按资质发证,按照规范进行检查,对行业审批结果建立永久负责制。建立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执行。

  (三)严格掌握民爆器材的流量流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随时掌握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库存和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建立涉爆人员档案。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爆破器材(含硝酸铵、氯酸钾)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并详细登记造册,长期留存备查。

  (四)加强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凡从事民爆器材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工作的从业人员都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由企业负责培训发证;库房守卫人员、仓库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爆破员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培训发证;企业法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机构负责人、危险品车间主任和危险品总仓库主任由省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发证。

  (五)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单位要在民爆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认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单位要限期完成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关闭。要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经综合评定达到“安全级企业”,方可组织生产或经营。

  (六)加强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相关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项目立项时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价,并提出具体应对方案;竣工时须单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总体验收。

  (七)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提高干部职工处理突发事故能力,各单位都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认真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本单位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认真组织实地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和国家财产的损失。

  六、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一)我国民爆行业行政管理实施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省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省民爆器材的生产和流通管理工作,负责准入考核、有关事项审批及行业规范、安全运营等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省国防科工办负责民爆行业生产、流通行政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民爆行业的安全工作;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辖区内民爆器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三)坚持政企分开,加强宏观调控,强化行业指导。各市、县政府在对属地内民爆企业加强领导和监管工作的同时,也要为其健康快速发展创造条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共同促进全省民爆行业的振兴。

  省国防科工办
省公安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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