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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www.110.com 2010-07-17 22:33

1.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相对方的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贯穿行政诉讼的始终:
  行政诉讼起诉包括违法撤销之诉,请求变更之诉,这两种诉讼针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另外,请求作为之诉,它针对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判决时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职责判决,具体适用条件和行为规则有关。
  起诉期限,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而应申请则不同。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其意志参予其间(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罚款20-200元)。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5.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予的当事人的数目。
  典型的双方行为是(行政机关和对方协商,签订合同,亦在受案范围内),大部是单方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
  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
  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如情况简单,无需烦琐的程序,如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口头处罚;再者,情况紧急,来不急经过必要的程序,如消防队为救火拆掉一个障碍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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