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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气象行政(7)
www.110.com 2010-07-19 15:35

  50.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0.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50.3自由裁量标准:

  50.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50.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50.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为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50.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1.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实时预警信号的

  51.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1.2处罚依据:同50.2

  51.3自由裁量标准:同50.3

  52.未经许可擅自刊播、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52.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2.2处罚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52.3自由裁量标准:

  52.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52.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52.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为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52.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3.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53.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3.2处罚依据:同52.2

  53.3自由裁量标准:同52.3

  54.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54.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4.2处罚依据:同52.2

  54.3自由裁量标准:同52.3

  55.广播、电视台站播出公众气象预报,未经同意调整固定播出时间

  55.1处罚种类:警告

  55.2处罚依据: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视台站播出公众气象预报,未经同意调整固定播出时间,或者临时改变播出时间未事先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并告知公众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5.3自由裁量标准:

  55.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55.3.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累犯的;

  (4)造成后果的;

  (5)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6.广播、电视台站临时改变播出时间未事先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并告知公众的

  56.1处罚种类:警告

  56.2处罚依据:同55.2

  56.3自由裁量标准:同55.3

  57.气象台(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57.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7.2处罚依据: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气象台(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的,由其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播、电视台(站)以外的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与气象台(站)签订传播协议播发预警信号的,视为擅自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57.3自由裁量标准:

  57.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57.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57.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57.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严重影响且有危害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8.广播、电视台(站)以外的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未与气象台(站)签订传播协议播发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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