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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4)
www.110.com 2010-07-15 16:01

  第三十四条 申请企业凭检验受理通知书领取检验报告。领取检验报告时,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对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许可检验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十六条 检验报告不得涂改增删,许可检验机构不得对已经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变更。申请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或检验报告出现打印错误时,许可检验机构经确认后可以出具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申请变更上述事项的,申请企业应当填写变更申请表(见表15)。

  第三十七条 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其重新出具检验报告。重新出具的检验报告签发日期应当为实际签发日期。

  第三十八条 申请企业不得将检验报告用于产品标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附表:1.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产品抽样单

  2.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

  3.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受理通知书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月报信息表

  5.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月报信息表

  6.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月报信息表

  7.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年报表

  8.微生物许可检验项目

  9.卫生化学许可检验项目

  10.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11.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12.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许可检验项目

  13.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项目

  14.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

  15.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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