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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院工作条例(3)
www.110.com 2010-07-15 16:01

  第四十三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

  行政学院教师应当做到:

  (一)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情操,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三)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行政学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脱产培训和挂职锻炼,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行政学院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行政学院干部内外交流制度。

  第四十六条行政学院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需要选聘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公务员、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行政学院建立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兼职教师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其人事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行政学院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行政学院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八条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学院工作人员考试录(聘)用、学习进修、实践锻炼、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第九章办学保障

  第四十九条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咨询、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需要。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行政学院教学设施建设,保障学院发展的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学员和教职工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十条行政学院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管理高效、流程科学、资源共享。

  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图书馆建设,提高图书馆的数字化水平。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图书馆应当办成现代化的文献资料中心。

  第五十一条行政学院应当重视学院文化生活,形成有利于学员勤奋学习、教职工积极进取的文化氛围。

  第五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学院、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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