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测绘局
文 号:测办〔2009〕125号
发布日期:2009-12-24
执行日期:2009-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测绘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测绘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建立健全测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结合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测绘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测绘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测绘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测绘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测绘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及格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制定。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补充相应的执法文书。补充的执法文书应当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第四条 测绘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测绘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使用蓝黑色或者黑色笔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要求字迹清楚、文面整洁。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数字填写,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其他应当使用汉字。
第六条 编注案号格式内容为:“行政区划简称+测执+年份+序号”。如江苏省测绘局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苏)测执〔2009〕1号。
第七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由当事人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逐页签名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执法文书首页纸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并注明“第几页共几页”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九条 需要交付的外部文书,应当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测绘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条 “案由”填写为“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某公司无测绘资质非法测绘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第十一条 “案件来源”应当按照检查发现、举报投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下级呈报、媒体曝光、违法行为人陈述等情况据实填写。
第十二条 “当事人”填写要求如下:
(一)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身份证地址、常住地址等事项应与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三)当事人名称、姓名前后应一致。
第十三条 “承办人意见”,即案件调查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案件资料,对办理的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部门意见”,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处理提出的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处理的具体决定。对复杂(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提出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案件合议的意见。
第十六条 “立案审批表”是指对受理的案件经初步审查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向主管负责人申请进一步展开调查和查处工作的法律文书。
“立案审批表”中“案情摘要、立案依据”应当简要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违法行为、证据及危害。写明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名称、条、款、项。
第十七条 “案件移送审批表”是指将不属于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依法处理前的内部审批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中“移送原因、法律依据”应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
“主要违法事实”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及后果。
“案件移送书”是指将不属于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接收单位的名称、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等。
案件材料与案件移送书应当一并交案件接收单位。
案件移送书应当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第十八条 “案件督办函”是指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将案件移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内部执法文书。
案件督办函应当与案件材料一并交案件承办部门。
第十九条 “询问(调查)通知书”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就有关违法案件接受调查的执法文书。文书中应当写明具体时间、地点及应携带的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和案件有关材料。
“询问(调查)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与案件有关的文字记载。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或图形记录。要求对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勘验现场的具体地点、范围、状况及对整个检查或者勘验过程等都应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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