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范围与期限
www.110.com 2010-07-19 16:45
一、复议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向本局法规处申请行政复议:
1、对区、县分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物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区、县分局作出的查封、扣押等措施决定不服的;
3、认为区、县分局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区、县分局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区、县分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区、县分局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期限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县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上一篇:行政复议范围
- 下一篇:安监总局:事故隐患认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相关文章
- ·行政复议依据、范围、期限
- ·行政复议依据、范围、期限
- ·行政复议范围研究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问题的衔接探讨
-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研究
- ·从本案谈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
- ·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 ·环保总局出台办法扩大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 ·论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 ·行政复议法案例关于行政复议的期限
- ·行政复议法为什么要将复议申请期限由原来的“
-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如何计算?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多少?
- ·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征政复议决定
- ·什么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范围包括
- ·消防行政复议程序一、申请复议范围:
-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 ·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与范围
-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管辖范围的通知
- ·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最新文章
- · 税务行政复议
- · 司法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 · 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范围
- · 行政复议范围之探讨
-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
- · 事故隐患认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 出具调查反馈函是否属于行政复议
- · 海关行政复议关务公开基本标准
- · 行政复议范围之探讨
- ·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