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查范围(2)
www.110.com 2010-07-19 16:45
(2)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以合法为前提。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合法范围内的不当。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就不存在当与不当的问题。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构成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例如:合法的罚款幅度是200元,行政机关在同类案件中对情节轻微的处200元罚款,而对情节较重的处10元罚款,则显属不当。如果罚款超出合法幅度200元,无论是罚款201元,还是罚款300元则都属违法,不存在当与不当的问题。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一般不审查。这是因为:第一,在我国,行政权与司法权都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国家职能分工和法律规定,分别享有行政权和司法权,他们都有各自活动的领域,因此,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正常行政活动,则应该为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和个人所尊重。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幅度或者限度之内,选择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属于法律授权给行政机关的职权,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监督、审查、变更也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一般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所以应当具有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的审查权;第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是否适当、合理,行政机关最有条件判断,所以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最为合适。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查,对于被申请人的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变更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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