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范围 >
粮食行政复议范围
www.110.com 2010-07-19 16:45

  一、对县级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不服,可以依法向市级粮食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粮食行政复议: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已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但未获批准的;

  (二)对所作出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对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其他行政审批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侵犯其合法的自主经营权的;

  (五)认为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对市级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省级粮食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粮食行政复议: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已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但未获批准的;

  (二)对所作出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对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其他行政审批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侵犯其合法的自主经营权的;

  (五)认为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三、对省级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家粮食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粮食行政复议:

  (一)对向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机关提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已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但未获批准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已申请办理军粮供应站资格但未获批准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已申请办理地方储备粮代储资格但未获批准的;

  (五)对所作出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六)对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其他行政审批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侵犯其合法的自主经营权的;

  (八)认为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九)认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对国家粮食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国家粮食局申请粮食行政复议: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已申请办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但未获批准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已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但未获批准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已申请办理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但未获批准的;

  (四)对所作出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五)对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其他行政审批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六)认为侵犯其合法的自主经营权的;

  (七)认为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粮食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粮食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在粮食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粮食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认为国家粮食局、省级粮食行政机关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规定不合法,向国家粮食局申请审查;

  (二)认为市级粮食行政机关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规定不合法,向省级粮食行政机关申请审查;

  (三)认为县级粮食行政机关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规定不合法,向市级粮食行政机关申请审查。

  六、下列情形不属于粮食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不服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已就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申请粮食行政复议,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粮食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粮食行政复议申请。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