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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房产行政登记案件的审理内容与判决形式
www.110.com 2010-07-19 14:58

房产行政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因大多牵涉到当事人对民事权益的处理,审理过程中,容易发生偏离合法性审查重心的问题,做出错误的判决。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严格把握好形式合法性审查的原则,针对不同案情,可分别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履行注销登记法定职责,撤销登记三种不同形式的判决。

  一、房产行政登记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决定司法审查的范围

  要正确处理房产行政登记案件,首先必须正确理解房产行政登记的性质。房产行政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权属予以书面记载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记载并不产生和赋予申请人任何新的权利,它的作用只是认可和证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事项,使当事人所登记的房屋权属的状况对社会产生一种公信力,以便于当事人根据需要向社会公示自己的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当事人的房产权状况,以进行有关交易。房产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登记行为时,只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不能对当事人的实际权利状况进行改变,也不能对当事人是否真正享有某项民事权利进行实质上的确认,至于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的纠纷,房产管理部门更无权进行裁决。

  针对房产行政登记行为的以上性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把握好审查的范围。因为法律只要求房产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所以,房产登记行为被提起诉讼后,司法审查也不应超过形式审查的范围,司法审查的重心只限于对房产登记机关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进行登记进行形式上的合法性审查。具体来说,就是按照要件合法原则、依据合法原则、程序合法原则,从三个方面进行形式合法性审查。

  二、对申请登记发证的法定要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判决形式

  办理房产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没有按法定条件提供申请材料,或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或提供的材料明显虚假的,房产管理行政机关不应为其办理房产登记,如若办理了房产登记,则属于违法行政。对于此类房产登记行政违法,如何进行纠正,众说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撤销登记,另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确认登记无效。这两种意见都没有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难以对造成房产登记违法的各方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法院不应直接判决撤销登记或判决确认登记无效,而应判决房产登记机关履行注销登记的法定职责。理由如下:

  此类房屋权属登记违法的主要原因,或是申请人申报材料不实,或是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无论属于哪种情形,登记机关都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注销房屋权属证书。该条不仅规定了登记机关注销违法登记的法定职责,而且还规定了注销的相应程序。该条规定,“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还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对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的同时,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对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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