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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源开发、利用被许可人的监管
www.110.com 2010-07-19 15:23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利用公共资源义务进行处理的规定。
    涉及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公共资源的利用等方面事项的许可,是一种特别许可,即通常所说的特许。由于自然资源以及公共资源两类事项具有数量有限、不可再生或者再生周期很长等特点,因此,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在设定这方面的许可时,有关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这方面的许可时,经常会要求被许可人在从事这些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有关的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这方面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时,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监督检查被许可人是否依法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履行了相关的法定义务。
    被许可人依法取得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及利用公共资源的行政许可,所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个方面的含义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时,要求被许可人在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履行相应的附带性义务。比如,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审批制度即行政许可制度。但国家在许可个人或者组织开采矿产资源时,又要求其履行以下相应的法律义务: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等。比如,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但森林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个人或者组织在采伐森林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即“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再比如,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但这部法律同时又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海域使用许可后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等。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许可的附带义务,也即行政许可本身附带的条件,与普通行政许可所要求的条件和义务没有区别,被许可人当然应当依法按照行政许可所要求的条件和义务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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