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参见行罚第42条)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依申请进行听证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他人”的范围。这里的“他人”是指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以外的同行政许可的实施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在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虽然申请人之间是竞争关系,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甲申请人取得许可,乙申请人便不能取得许可,但申请人之间在申请的过程中,相互间不构成第三人关系。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等法定方式,调整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和取得许可的优先顺序,确定被许可人,而不必使用听证程序。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界定。在现实中较常见的是,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的相邻权关系。例如,申请人拟在某地实施一个建设项目,该项目将对其周围的个人、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如给民居造成的采光影响、噪声污染或水源污染等,或者该项目使周边原有企业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如果实施了申请的行政许可,则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在有数量限制的许可中,后申请的人与已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一般来说存在竞争关系,如果已取得行政许可的个人或组织,认为申请的行政许可将给其经济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是否构成“直接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有的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的行政许可可能给已取得行政许可的人造成的不是对其已有财产的损害,而是间接损失,不属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一般来说,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划分,对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作出是否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无论是会造成直接损失,还是造成间接损失,都是对申请人或第三人的一种不利处分,都是关系到其重大利益的,因此,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当然对间接损失的认定,不能无限扩大,应当遵循合理预期的原则。在美国的行政程序中,竞争人甚至消费者都属于利害关系人。例如,美国联邦电讯委员会批准了一项要求建立一个电台的申请,这个电台将使用与另一利害关系人的电台使用的同一频率。新设的电台对利害关系人的电台会产生电波干扰,因此,在此申请被批准以前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当事人介入听证程序。在另一个案件中,美国联邦电讯委员会批准,在该地区另建一个电台之前,正在开业的电台所有人有获得听证的权利,因为新电台对广告收入的竞争,将使遭受经济损害。
至于何为“重大利益”,本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申请人和第三人来说,许多事项自身的利益都被认为是其重大利益,本法中将认定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此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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