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本条是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委托许可是行政许可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该行政许可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许可权。由于行政权的范围越来越宽,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专业性、技术性的增强,有时行政机关的设置不能完全满足行政管理发展的需要,有时为某项行政管理再设置相应的行政机关既没必要,也不经济。将一些行政许可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充分利用行政机关现有的资源,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对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又可以防止机构膨胀,起到精简机构的效果。尤其是在目前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部门的设置不要求与中央上下对口,中央政府设置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不一定设置,中央政府没有设置的职能部门,有的地方根据本地的需要也可以设置。如果中央立法将某项行政许可权授权某个行政主管部门,但有的地方政府没有设置相应的部门,这时立法可以规定采取委托的方式,让其他行政机关代行行政许可权。如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我国,国务院设有烟草专卖局,省级政府一般也设有烟草专卖局,但有些地方既不产烟叶,也不生产卷烟,就没有必要再设烟草专卖局。因此,法律规定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针对这类情况,本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从法律上肯定了委托许可的地位。委托许可与授权许可从形式上看都是行政许可权的转移,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1)依据不同。授权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委托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2)成立的前提不同。授权许可是单方性的,法律、法规一旦授权,被授权组织没有选择权,不能拒绝;委托许可是一种行政合同行为,委托的成立一般要征得受委托机关的同意。(3)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机关的法律地位不同。经过法律、法规授权,被授权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并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权是公权力,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该由谁行使,就由谁行使,不能随意转让和处置。确实需要委托的,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本法明确规定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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